山东省港口条例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 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等二十五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 第四章 港口建设 第五章 港口经营 第六章 港口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 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 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 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港口建设与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 学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 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 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 门负责管理。 2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检 验检疫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 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 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 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 论证,并依法进行 节约能源、环 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 面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 门征求省有关部门、 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 意见编制,经省 人民政府 同意,并按规定 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意见后,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确定 的港口功能和规 模,划定港口 陆域和水域规划 控制区。   在港口 陆域和水域规划 控制区内 禁止新建、改建 或者扩建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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