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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 、 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 、 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 道和村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 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 (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 1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 。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 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 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 、 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 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 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 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 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 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 2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 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 规划相衔接。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 准。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 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度。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 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 计、同 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 验收的公路不得 投入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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