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镇 供水用水条例
(2020年3月13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质保障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维
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
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 供水用水及相
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供水包括城 镇公共供水、自建设
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镇用水包括城镇生活用水、生产运营用水和
其他用水。
第四条 城镇供水用水坚持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
顾、优先保障城镇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 府确定的城镇供水 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供水用水 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
市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
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 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
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水质保障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公共供水水源和
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城镇供水应优化水资源配置, 优先使用引
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
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实行统一供水,原取用地
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城镇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城镇供水水质实行单位自检、政府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管
理制度。政府监督检查费用列入 市、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
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公布供水水质信息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
果及时在政府网 站上公示。
第九条 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
水质检测制度, 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 规定的检测项目
和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 末梢水等水质进行检测, 建立检
测档案,并定期向城镇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报送水质检测
资料;不能自行进行水质检测的,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
质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在投入
使用或者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 系统连接通水前,应当 清洗、消
毒,水质经 具有资质的 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禁止将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 污水、排水、
自备水等管道 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 直接连接。
禁止将换热设备与城镇供水管网 直接连接。
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 金,
按照城镇供水规划和实际 需要,建设和改 造城镇公共供水设
施,提高城镇供水 能力。
以政府投资为主, 鼓励采取供水单位自筹、社会 融资、受
益单位 集资等多种方式,依法筹 集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改 造资
金。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
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 技术标准和规
范。城镇供水工 程建设应当 履行基本建设 审批程序,并执行国
家、省有关行业 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应当根据 需要同时配套
建设相应规 模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 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 步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和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 户一表、水表
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 计、建设和改 造,推行智能化计
量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建设
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将供水设施施工 图设计文件交城
镇公共供水单位进行 技术确认;在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 知城镇公共供水单位。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 扩建城镇供水工 程竣工验收,必
须有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等 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城镇供水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 在三个月内
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责任 以结算水表为 界,结算
水表用水 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用水端以后
的,由用户或者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尚未实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统建统管的 非多层居民住宅楼
房或者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 出户、计量到户要求的多层居民
住宅楼房,其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按照合同约定。
住宅小区、单位建 筑区划内的 园林、环卫、 消防等区域共
用供水设施, 由所有权人 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 归属,由所有权人 承担。
所有权人可 以委托供水单位 承担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双
方具体权利与 义务应当 另行签订合同。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 在划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
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设 立明显保护标 志。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 造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土方及杂物;
(二) 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水产 养殖;
(三) 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
(四) 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 危害行为。
第二十条 在城镇公共供水 设施安全保护 范围内,或安全
保护范围 外可能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 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制定相应的保护 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改装、迁移
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 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 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采取相应 补救措施,
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 系统与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 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 需连接的,应当经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同 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
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 属
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 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 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城镇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管理。
对老旧、破损严重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应当制定 更新改造
计划,经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报本级人民政府同 意后,纳入城镇
建设投资 计划,进行 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技术标准要求设
置公共 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由消防 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
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所 需资金和消防用水水费纳入 市、县级人
民政府财政预算。 庭院范围内的 消火栓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
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将用水 量通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
也应当定期 向消防救援机构通报公共消火栓的维护情况。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实行 特许经营制度。
法律法规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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