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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 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 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 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改革创新,促进经 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作如下决定: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意 识形态安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下放行使的省级、市 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人民政府、 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分别制定清单,清单之外的省级、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下 放两区实施。 二、省和两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不能下放行使 1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后, 两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 实施条件等情况拟定用权需求清单,按照分步分批承接的原则 , 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 接,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权力责任;对未承接的行政权力事 项,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行使。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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