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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2020年4月24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明确并联 审批部门职责及审批各环节工作规范,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 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 联审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 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依法需要由多个部门办理 的具有关联性的审批事项,分别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 门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 1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并联审批工作 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 和管理,并根据审批需求创新优化系统功能; (二)负责跨越两个以上审批阶段和同时涉及市、县(市 、 区)两级审批权限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 (三)负责项目办事流程咨询、申报引导及电子签章、电 子签名采集等工作; (四)在政务服务区域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公布审批流程 、 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和住房 城乡建设作为相应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责 任: (一)主持和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阶段并联审批 工作; (二)负责本阶段窗口受理、信息录入和转送申报材料及 提供咨询服务; (三)明确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承诺办结时限 ; (四)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台审核、并联审查,向申请人 2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统一颁发、送达 许可证件; (六)根据需要组织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 (七)其他需要牵头部门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 安、民政、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 理、气象等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 按照牵头部门确定的并联 审批流程提供相关材料, 参加相关的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 合验收,在审批时 间节点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 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上 线运行。 审批管理系统应当实 现网上申报、一 链办理,审批 数据实 时共享,审批过程 无缝衔接,全流程网上监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帮办代 办全流程服务 机制,为审批事项办理提供服务。 第九条 并联审批各阶段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 份办事指 南、一 张申请表单、一 套申报材料的运行 模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 线上或者 线下方式提出申请。 牵头部门 线 3下受理或者容缺受理后,应当 将申请材料及时上 传审批管理系 统,实行 网上审批。 牵头部门能 够通过公 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 不得要求申 请人提供。 第十条 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牵头部门应当 受理申请,并出具 书面凭证。牵头部门受理依法由其他审批部 门办理的申请事项,应当 接受委托,受理申报材料。 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 正、更正材料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正、更正的内容和 期限。申请人 逾期未补 正、更正或者补 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作 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齐全,但核心要件具 备的, 牵头部门应当 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齐容缺材料的内 容、时限。并联审批部门应当 对已提交的申请材料 先行审核, 待申请材料 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后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 逾期未 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 不予审批的决定。 可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事项通过事中事后 监管能够纠正且不 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制提出申 请的,申请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 4负责事中事后 监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合理 期限内,通过 随 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查 处结果及时公 开的方 式对被许可人 履行承诺的 情况进行监管。发 现被许可人实际 情 况与承诺内容 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 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 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 撤销审批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应当在办事指 南中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联 合会审的,应当提 前告知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内容。相关部门应 当按时参加联合会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 反馈审核意见或者出 具审批结 论。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并联审批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实地勘验 的,牵头部门应当组织联合勘验。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县(市、区)审批 权限的,两级阶段牵头部门 均应当按照申请人 意愿受理,并由 最初受理的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 推送至两级相关部门办 理。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事项依法 存在前后置关系的, 前置审 批部门应当通过审批管理系统 将审批结 果同步共享后置审批部 门。后置审批部门应当 预先完成其他资料审查等相关工作,收 5到前置审批结 果后同步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事项及其相关工作需要审批部门内设 的多个 机构办理的, 该审批部门应当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划、 土地、消防、人防、 城建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 图纸和验收 标准,统 一出具验收 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 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 托、 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向申请 人承诺办结时限,并提供审批进 度查询服务。 超出承诺时限 不 能办结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联审批各阶段的办理时限应当在 本规定实施 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依法公 示、评审、听证、招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 内。 第二十条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 审批决定, 将电子证 照和批准 文件加盖经认证的电子 印章或者 电子签名 推送至审批管理系统, 纸质证照和批准 文件送交阶段 牵头部门受理窗口统一颁发。 申请人可以 登录网上平台自行下 载打印电子证 照和批准 文 件。 第二十一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 介服务事项应当 6有法律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依据; 没有依据的, 不得作为办理 行政审批的条件。审批部门 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 制定实施 细则,建立部门协同和督办制 度,并对本规定实施 情 况进行监督、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本规定有关职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 未履行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的; (二) 不积极配合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工作的; (三) 未按规定流程、清单、指南办理审批 业务或者 擅自 线下办理审批 业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 未按规定时限 完成审批的; (五) 违法强制或者 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为市 场主体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中 介服务机构的; (七)其他 违反本规定 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在并联审批工作中 因改革创新、 先行先试、 政策不明等出 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 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7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8
法律法规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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