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4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3月25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 化,方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 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 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 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 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区(市)县、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以及村、社区、区 片等名称; (三)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名 称; (四)城市公园、大型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五)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名 称; (六)门(楼)牌号; (七)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 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 输、水务、公园城市、文广旅、市场监管、档案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 协同开展有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地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 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 同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交 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等部门 编制本市地名 总体规划。地名 总体规划应当 报市人民政府 审定后组织实施。 地名总体规划 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修改。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 华区行政区域 内以及其他区 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 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 地区的地名 分区规划方案,应当 依据地名 总体规划 由市民政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 编制。其他区域的地名 分区 规划方案 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并报市民政部 门备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规划方案,应当 依据地名 总体规 划由市民政部门会 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 设管理 单位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 同步编制。 第八条 地名命名应当 符合地名 总体规划的要 求,反映当 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禁止使用有 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 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 序良俗的字词; (二) 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内外 企业名、产 品名和商标名 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 施命名; (三) 禁止有偿命名地名; (四)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 称不得重名, 并避免同音;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特定区 域范围内 或者其他区域县 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 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 不得重名, 并避免同音; (五)标准地名应当 由专名和通名 两部分组成,专名 反映 地名的专有 属性,通名 反映地名的 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 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六)地名通名应当 真实反映其实体的 属性类别,建筑物 通名应当具 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 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 地率等;(七)派生地名应当 与主地名相 协调;名称 中含有本市行 政区域、区片名称 或者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 该行政区域、 区片范围内 或者该道路沿线; (八)地名命名应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的规定,使用规范的 汉字,不得使用外文、 繁体字、 异体字、自 造字和标点 符号,并避免使用多音字、生 僻字和容 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 求社会各 界、专家学者 和当地居民的意 见。对城市 快速路、主 干道路和大型桥梁、广 场等重要实体以及 涉及历史地名保护名 录的命名、更名 事项应 当组织论证。 第十条 地名命名,应当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 程序 办理。 (二)区(市)县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相关地名命名的建议, 由镇人民政 府、街道 办事处受理和申报,经区(市)县民政部门 审核并组 织论证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 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 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区(市)县的, 由相关区(市)县民政部门 提出 意见,区(市)县人民政府 联合上报,经市民政部门 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三)本市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 华区行 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 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 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 以内的地区城市道路 〔包括跨区(市)县道路 〕、桥梁和隧道 的命名,市人民政府 投资建设的 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前, 由市 住建主管部门 向市民政部门 提出命名 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 人民政府 审批。其他 投资主体建设的 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向所在 地民政部门 提出命名 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民政部门 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其他区域的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的命名 , 跨区(市)县的 由市民政部门 按照地名规划 统一协调后,分别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其他城市道路、桥梁和 隧道, 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四)公园、大型广场、湖 泊、河道等的命名, 由相关部 门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提出命名 申请,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 按 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 审批。 (五)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命名, 由轨道交通建设管理 单 位按照站点命名规划方案 向市民政部门 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 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六)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 应当依法在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 办理建筑物名称 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规划和产 权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在 项目竣 工验收备案和发 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 将项目业主取得的 建筑物名称 备案文件作为申请要件,并纳入办事指南对社会公 开。 (七)乡村公路的命名 由所在地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 向同级民政部门 提出命名 申请,民政部门 审核后报同级 人民政府 审批。 (八)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 货运枢纽站、码头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 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命名规定 执 行。 地名更名和注销应当 严格遵循与地名命名相 同的审批程序 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 权 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 程序启动更名 程序: (一)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 或者 其他区域县 级行政区划范围内 同类地名重名的; (二) 因行政区划 调整,需要 变更区(市)县、镇(街 道)、村(社区)等名称的; (三)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 依法更名的其他 情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 可以根据管理 权 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 程序启动更名 程序: (一)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 或者 其他区域县 级行政区划范围内 同类地名同音,或者地名使用 多 音字、生 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派生地名 与主地名 不一致的; (三) 因规划调整需要 变更道路名称的; (四)在 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 变更,需要 变更建筑物名称的, 或者已建成建筑物所有 权发生 整体转移,需要 变更建筑物名称的; (五) 因自然变化和城市建设等原 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 体被改造、被拆除或者消失,造成原标准地名 与改变后情况不 符的; (六) 依照法律法规 可以依法更名的其他 情形。 本条第一 款第(一)、(二) 项规定的 情形下,需要更名 的,应当征 求当地居民的意 见。 第十三条 因地名更名,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更 换相关证照的,相关部门应当 免收费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 权 限启动注销原地名 程序: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06-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06-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06-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06-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5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