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4月21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 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 、 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 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 院所、大中专院校等在医疗、预防、保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采供血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 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医 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 1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 、 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 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 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 以丢弃、掩埋、焚烧以及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禁止在 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 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 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向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费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 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资金解决渠道。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 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按照类别分置于 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 装物或者 密闭的容器内,建 立医 疗废物的 暂时贮存设施、设 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于当日交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暂时贮存时间 不得超过2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用 密封的医疗 2废物周转箱运至上级乡 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转交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 立医源性污水处理设施或 购置污水处理 设备,产生的污 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排泄物, 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 排放标准 后,方 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 时收集、运输和处 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 符合国 家规定的环境保 护、卫生等标准和规范,当日处置。对 暂不具 备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收集 后按有关规定转运 至有资质、有 能力处理的单位处置。 对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 当每日上门收集;对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至少2日收集 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 含乡村医 疗卫生机构) 提供经清洗、消毒合格后的医疗废物 周转箱。医 疗废物运输应当 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 识的专用 车辆,医疗废 物专用 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 护和卫生 要求,安装定位系统,对 车辆全程实时监控,不得使用运输医 疗废物的 车辆运输其他物 品。每次运输医疗废物 后,应当在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 场所内及 时对运输 车辆和医疗废物 周转箱进行 清洗和消毒。 3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未 被 病人血 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 种玻璃(一次性 塑料)输 液瓶(袋)等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对上 述废物的 正确收集、管理、 移交及安 全负责。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相关标准对上 述 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再生产品不得用于医疗、制 造餐饮容器、 玩具等儿童用品及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用 途。 回收利用应当 做好交接、 登记等工作,确保可 追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 违法行为 不及时 处理,以及有其他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 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 事故的,对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 处分。 第十一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转让、买卖 双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 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 不足 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违反本 4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 使用后的医疗废物 周转箱或者运输 车辆未在指定地 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二)未及 时收集、贮存、 移交医疗废物的。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 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 装物或者 容器的; (二)未 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 车辆运输医疗废物或者 使 用运输医疗废物的 车辆运输其他物 品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 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 事故的,由 原发 证部门 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件或者经营许可证 件: (一)丢弃、掩埋、焚烧以及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医疗 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 5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 集、运输、贮存、处置的; (三)对医疗废物的处置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 护、卫生 等标准和规范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对污 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 达到国家规定的 排放标准 排 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五)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 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 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 违反本规定,未建 立医源性污水 处理设施或 购置污水处理设 备,将未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 水、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 事故的,由 原发证部门 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0年8月8日起施行。 67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2020-06-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2020-06-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2020-06-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2020-06-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5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