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6月13日黑龙
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
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 <黑龙江省
体育发展条例 >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保障村民依法实
行自治和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全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
署,市(地)、县(市、区)、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实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
届选举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公安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障工作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
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工作开始前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
政府财政给予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民摊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
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
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 、
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
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2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
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
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
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
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 案;
(二)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和换届选举 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 申诉、检举或者 控告;
(五) 总结和组织 交流选举工作经 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
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3村民选举委员会 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 组成,其成员
由村党组织组织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
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 顺序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 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
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
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 并完成工作 移交时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 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
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 讨论通过并公布名
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备
案;
(二)开展换届选举 宣传动员工作, 告知村民选举 事项,解答
有关选举的 询问;
(三)公布选举的时 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审 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 资格,登记 并公布参加选举
的村民名单;
4 (六)依法 确定候选人名 额,主持 候选人推选工作,审 查候选
人资格,公布 候选人名单,组织 竞选活动;
(七)审 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
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移交;
(十一) 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 检举和申诉;
(十二) 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 建立选举工
作档案;
(十三)办 理选举工作中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
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指导机构 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
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 讨论通过, 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 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
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确认,其职务自行 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的,应
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 因其他原因出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 递补,或者 另行推选。
5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 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 别、
职业、 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 限,
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除
外。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村民选举委员会 应当对下列人
员进行登记,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
(一) 户籍在本村 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 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
(三)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 申请参加选
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 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
登记参加其 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确认,
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 :
(一) 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
的;
(二)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本人 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 间,经村民选举委员会 告知、公告后,在规
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6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 龄计算的时 间以选举日为 准。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 出生日期以 身份证为准,年满十 八周岁尚未
办理身份证的,以 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 准。对出生日期有 异议
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
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 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在发 放选票前领取参选 证。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有 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
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 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对
处理决定不 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
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 协调村民选举委
员会处理。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有 候选人的方式
或者无 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
(二)遵 纪守法、品行良好、公 道正派、 热心公益;
7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 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 初中以上 学历。
第二十一条 采取有 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候
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 提名。每一村民 提名的候选人
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候选人人数 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
名;村民委员会委员 候选人人数应当 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
当提名人选 超出应选人数 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 确定候
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
票数多少依次 递补。
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 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得票数 相同的以 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客观公正地向村民 介绍候
选人的情况,组织 候选人同村民 见面,由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
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可以安 排候选人在投票选举前进行 竞选
演说。
候选人阐述履职设想或者竞选演说,应当实 事求是,不得
脱离本村实际,不得 违背法律、法规、政 策,不得 诋毁他人。
候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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