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
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绿化管
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建设环境优美、绿色和谐、生态宜
居的城市和乡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2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含塔城、阿勒泰
地区)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 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
第三条 城乡绿化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 规划引领、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以水定林、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的原则,实行适地适树适栽、乔灌花草搭配、植护并重、共建
共管共享。
第四条 城乡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实施
的工作机制。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城乡
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绿
化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绿
化工作。
第五条 州、地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州、地区、县(市)林业和草原 或者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国省道、县乡道 和农田防护林 的
绿化管理工作。
州、地区、县(市) 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 公安、
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每年开展春秋两季规模性植树绿化。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宣传,普及绿
化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和保护。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
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乡绿化的科学研
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提高绿化能力。
鼓励单位和 个人以投资、开发、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
参与城乡绿化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 志愿者开展城乡绿化 服务
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损毁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行为有 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设 置投诉
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
根据绿化事业发展,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
水利等主管部门 编制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农村植树 造林规划等
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 衔接。
第十条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城市绿化主管部
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确定城市绿地范 围控制线。4城市绿地范 围控制线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 系统规划、农村植树 造林规划以及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确定城市、乡镇、村庄、国省道、县乡道 、
农田防护林的 绿化指标。
第十二条 县(市) 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应当
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根据城乡绿化用水 需求,规划城市绿化用
水管网和乡、村绿化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气候和地域条 件,制定适宜本地推广 种植的
绿化树 种与植被名录,并 向社会公 布。
选用的绿化树 种应当以乡土树 种为主、 多树种混交搭配 ;
选用的植 被种类应当适应本地生 长条件、经济合理、 耐旱耐寒
耐盐碱。
禁止引进或者选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影响生态环境、
危害人体健康的树种和植被,已经种植的应当 更换。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的主 要树种与植被不得随意更换;确
需更换的,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 论证,并向社会公 布论证结果。
第十五条 州、地区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化与 造林技术规程。5单位或者 个人进行绿化建设, 应当遵 守绿化与 造林技术规
程,确保造林成活率。
第十六条 建设工 程附属绿化工 程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规
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 计方案建设。
附属绿化工 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的 养护期进
行养护,养护期满后向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办理 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范 围内国有建设用地 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土地使用人应当 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
第十八条 乡村绿化应当 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绿化效 果、
四季景观和防护 功能需要,利用村 旁、宅旁、路旁、水旁的地
势和条件实施绿化。
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 对村庄周围的空地、村庄内的 闲置
土地进行绿化。 达到规定规模 标准的, 由州、地区、县(市)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行政公署)应
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 度造林绿化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林绿
化符合林业工 程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 受林业工 程项目补贴;
符合生态公益林 标准的,纳入生态公益林,并 给予补贴。对未
完成绿化任务的, 限期改正。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6第二十条 绿化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 分工负责: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公 园绿地、道 路绿化、防护绿地 由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负责 ;
(二) 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三)机关、 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
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
(四)居 住区绿地 由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受委托的其
他服务机构负责, 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受委托的其他 服务机构
的,由居住区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
(五)国道、省道、县乡道和农田防护林 由主管部门或者
管理单位负责 ;
(六)乡镇、村庄的公共绿地 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
会负责 ;
(七)村民田 间地头、房前屋后的绿化 由权属人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绿化 养护管理责任 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 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州、地区的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绿化 养护技术规范。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 执行绿化 养护技术规
范,对因病虫害等原因 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
理,并 在当年植树季 节内予以补栽。7第二十二条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 立绿地保护与
管理制 度,明确养护管理责任。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 对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的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
伐的应当依法经有管辖 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在国有或者 集体
所有的林地 上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 木归其所有,林 木
的采伐不需办理相关批准 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 特殊原因确需临时使用
城乡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 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单位和 个人应当 按照范围和期限用地。 临时使用
期满后,应当 清理现场,限期恢复绿地。
第二十七条 市政、交通、 电力、通 讯等建设工 程项目应
当避让树木、绿地 ;确实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 协商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道、 线路、交通等公共设
施使用或者安全的,绿化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 按照
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 时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8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应当会 同相关部门、科研机 构建立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统防
统治机制,制定有 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预 案,健全有害生物预
警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 编号,并建 立档案、
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应当实行原 址保护, 禁止损毁、砍
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 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
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 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变绿地用 途;
(二)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绿地内 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损坏花草和绿化灌溉、管护等设 备设施;
(五)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拴系牲畜、拉绳晒物、设置
广告牌、标语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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