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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 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成果 ,促进民 族团结进步事业 ,根据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 》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 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维护祖 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坚持和完善民族 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 条例》的决议 (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批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由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20年4月18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批准 ) - -126常委会公报繁荣发展 ,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 础,坚持依法治国 。 第四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应 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离不 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 ,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强对伟大祖国 、中 华民族、中华文化 、中国共产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认同 ,坚决反对民族分裂 ,维护祖国统一 、民 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 第五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群众路线 , 尊重民族差异 ,包容文化多样 ,积极营造各民族 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享共乐的社会条件 。 第六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建立党委 领导、政府负责 、民族工作部门指导协调 、各部门 配合实施 、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自治县国家机关 、企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 共同 责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 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 进步的工作机制 ,统筹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 全面发展 ,保障和改善民生 ,提高各民族群众生 产生活水平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 第八条 自治县发挥红光清真寺 、十世班禅 大师纪念馆 、喜饶嘉措大师纪念馆等爱国主义和 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 ,弘扬爱 党爱国爱教精神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 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体现伊斯兰教宗教和谐的“团结开寺 ”模式,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 谐。发扬反映各民族之间亲密关系的 “许乎”文 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 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 、进企业、进学校、进乡 镇、进村(社区) 、进市场、进军营、进家庭、进网 络、进宗教活动场所 、进拉面店等活动 ,打牢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的社会基础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员的服务 和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员在劳动就业 、子女入 学、医疗救助 、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驻县 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建立毗邻地区 民族团结进步共创共建机制 。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民族之 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培养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 人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窗口服务单位合理 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 工作人员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 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 ,保护和发展具有自治县 各民族文化特色的小城镇和村寨 。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 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具体工作 ,其 主要职责为 :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法 律法规,引导各民族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 法,依法推进民族宗教工作 ; (二)贯彻执行自治县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 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 (三)编制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 ,制 - -127常委会公报订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 ,建立和完善民族 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 (四)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 体措施和建议 ; (五)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 ,建立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防止发生伤害民族感情 、破 坏民族团结 、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六)引导宗教界人士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 传统,发挥他们在矛盾纠纷调处 、经济社会发展 、 社会稳定 、移风易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 第十六条 自治县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 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 (一)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 ; (二)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 (三)反映各民族公民共同意愿和利益诉求 , 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族团结进 步创建活动 ; (五)引导乡贤人士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 发挥积极作用 ; (六)指导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村 规民约、寺规僧约和学生行为规范 ; (七)承担其他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 第十七条 自治县工会 、共青团、妇联、工商 联、文联、残联、科协、佛协、伊协等社会团体应当 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氛围 。 第十八条 车站、宾馆、医院、商场、旅游景 区(点)等公共服务场所 ,应当向各民族公民提供 平等服务 ,不得以地域 、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 惯等为由 ,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 第十九条 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 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自治县人 民政府应当对获得国家 、省、市民族团结进步相 关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十条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 各民族公民共享民族传统节日假期 ,鼓励和提倡 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日和文体活动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各乡(镇)每三年召开 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对在促进民族团结 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集 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检 查、视察和调研 ,促进同级人民政府做好民族团 结进步工作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 ,依法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打击 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民族团结 、破坏社会稳定的 违法犯罪行为 ,为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法治保障 。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 行为,情节较轻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 事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散布或者实施伤害民族感情 、破坏民族 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行为的 ; - -128常委会公报(二)在图书报刊 、音像制品 、影视网络 、商标 广告等载体中出现损害民族尊严 、伤害民族感情 内容的; (三)使用带有歧视 、侮辱性的标识和称 谓的; (四)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伤害民族感情 ,侵 犯民族风俗习惯 ,煽动民族歧视 、民族仇恨等内 容的节目的 ; (五)传播邪教 、宗教极端思想的 ; (六)利用宗教干预基层组织政权建设 ,干预 国家行政 、司法、教育、卫生健康 ,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 、生活秩序的 ; (七)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 舞弊、失职渎职的 ,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 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20年7月1日起 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已于 2020年4月18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上报,请审查批准 。 循化县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提请审查批准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的报告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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