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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 ,由海西蒙古族藏 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 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的决议 (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 ,保 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维护中小微企 业合法权益 ,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促进中 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小企业促进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微企 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已经作出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 ,是指在本州行政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2020年3月27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 -69常委会公报域内依法设立 ,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分标 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包括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第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 供指导、帮助和服务 。 第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协调机制 。工信 部门负责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综合协调 、服务 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发展 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 。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科技、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 、生态环 境、商务、农牧、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微企业 进行指导和 服务。 工商联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协调协会 、 商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联系和服务 ,反映中小 微企业合理诉求 ,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 ,维护中 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 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 门应当会同工信部门开展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 和监测分析 ,定期发布中小微企业有关信息 ,反 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 中小微企业应当向政府统计 、工信等部门提 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 第六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生产 、经营领 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 第七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组织申报国家和省 级各类扶持资金 ,多层面、多渠道支持中小微企 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 范、公开、透明原则 ,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接受财 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 、财 政、科技、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 及时宣传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 、金 融、科技创新等支持政策 ,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 。 第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创 办科技型 、资源综合利用型 、节能环保型 、服务 “三农”型中小微企业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 技术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人员 、高 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 。 第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 持中小微企业引进各类科技创新人才 ,对符合条 件的纳入相应人才服务计划 ,享受住房 、就医、就 学、落户等相关优惠政策 。 鼓励中小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 ,对符合条 件的在职称申报 、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 的服务与指导 。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中小微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引进资金和技术 ,对做 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中小微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对降低资源消耗 、减 少废弃物排放 、提高资源利用率 、延伸产业链的 中小微企业及关键节点项目 ,在权限范围内给予 财税、金融、投资、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对开展科技创新和科 - -70常委会公报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 ,按有关规定给 予奖 励补助。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中小微企业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 子商务活动 ,开拓州内外市场 ,拓宽销售渠道 。 对销售州内特色产品业绩突出的中小微企业 ,按 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 ,鼓励和引导金融 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 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 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对商业银行 、小 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 款、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贷款损失 、担保代偿损 失,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 用保险业务 ,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提 供风险 保障。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等部门 ,建立健全中小 微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估机制 ,根据其信用评估 结果在政府采购 、工程招投标 、土地出让 、资源 配置、资金补助 、荣誉称号授予等方面 ,实行对 守信企业给予激励 、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的 信 用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 、核心供应链企业与中小 微企业之间的项目 、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 ,引导 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 、核心供应链企业协作配 套和协同创新 ,促进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 入大型企业 、核心供应链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 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上下游产业对接 ,鼓励大型 企业和核心供应链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 协同发展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 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中小微企业参与政 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主动公开发布政府采购 信息,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 励中小微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的制定。对主导标准制定的中小微企业 ,有关部 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 励支持各类创业园 、孵化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 完善服务功能 ,提升服务水平 ,增强承载能力 ,支 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履行向中小微企业依法作 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不得以 行政区划调整 、政府换届 、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 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 因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 诺、合同约定的 ,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 并依法对中小微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的货物 、工 程、服务等账款 。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清理力 度,通过立项审核 、预算管理 、绩效考核 、审计监 督等措施 ,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 -71常委会公报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 。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对重大突发事件时 ,对生产、采购、储备、运输重 要抗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中小微企业 ,在 权限范围内给予优惠扶持政策 。对面临严重困 难、影响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 ,在权限范围内 给予缓缴相关费用等政策支持 。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促进 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中小微 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减少审批环节 ,提高窗口 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 ,推行网络审批和智能服 务,提供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降低 制度性交易成本 。没有法律 、法规、规章依据的 , 不得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 推进投资“审批破冰 ”工程,推行“容缺 +承诺 制”审批改革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 ,自治 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微企 业投资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及所涉及的各类审 批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使用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 ,实行全过程在线审批 。投资项目各环节前置或者互为关联 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 ,应当并联审批 。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 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采取定期 开展亲商暖商活动等多种方式 ,及时听取中小 微企业的意见和诉求 ,了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 营状况,依法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遇到的困 难 和问题。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 ,应当充分尊重中小微企 业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不得干扰中小微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增加中小微企 业 负担。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 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 ,定期开展中小微企业 发展环境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开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宣传和服务 活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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