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30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
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的决
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七章 信用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 ,建设
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意之
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
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司法保
护、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
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以及各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宣传、行政执法和经
费保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
2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
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财政、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公安、司法行政、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职责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
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报告。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实现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
接。
第七条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
和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可以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
纷处理、涉外维权、 综合执法等 方面先行先试,提供便捷高效
服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示范区,其 探索成果条件成熟时
可以在 全市推广。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 对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的监 督,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
3项报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与 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
知识产权保护 交流与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跨境协作、纠纷
解决、信息共享、 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 联席会议,建立知识
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 重大
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召集,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门 承担。
第十一条 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通报制 度。联席会议成
员单位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 辖的知识产权 案件线索时,应当及
时书面通报有管 辖权的部门。
有管辖权的部门接 到通报后,应当依法及 时查处。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 评议制度,
对重大产业规划、 重大政府 投资项目以及 重大经济科技活 动进
行知识产权 评议,提高创新效 率,防范知识产权 风险。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考核机
4制,对区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知
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 进行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 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知识产
权保护工作的 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 项行动,加大 宽带移
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高性能计算、移动智能
终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 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
责,加大 对知识产权 犯罪行为打 击力度,并协同市主管部门以
及其他管理部门 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 对于移送的涉嫌知识产权 犯罪案件,
应当在规定 时限内决定是 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
门。经审 查不属于其管 辖的,应当 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并书
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公安机关 受理的涉 嫌知识产权 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在 提取
证据依法 封存后,具备条件的可以 交市公物 仓保管。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证
据保全公证申请,应当自 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向
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或
5者核实有关情况的,所 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 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第十八条 除涉嫌知识产权 犯罪的案件外,市主管部门以
及其他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 案件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自行
或者委托相关组织 进行调解。权利人 提出给予损失数额 五倍以
内赔偿的,可以 予以支持。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 并履行完 毕
的,可以 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 并履行完 毕的,可以
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 益
的,可以 免除处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履行下列
职责:
(一) 承担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 托的知识产权 申请受
理、快速审查和快速确权工作;
(二)宣传 推广知识产权 相关知识, 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
主创新;
(三) 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业务 咨询、分析预警、维权指
引、快速维权、政 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 构、调解组织和
公证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一 站式协同保护平台,加强知
识产权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司法 确认、鉴定评估、存证固
证、仲裁、公 证、法律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和 联动;
6(五)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 需要,设立
区知识产权保护 公共服务机 构。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 术调查官制度,配备技
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 动提供专业技 术支持,履行
下列职责:
(一) 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 参与调查取证,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
出意见;
(三) 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四)完成其他 相关工作。
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 院可以配备技术调查官,为知
识产权 案件审理活 动提供专业技 术支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 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 全,并对其方法、步骤和
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 参与询问、听证、庭前会议、 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7(五)协 助法官组织鉴定人、 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 提
出意见;
(六)根据 需要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 相关工作。
为知识产权 案件审理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 办法由市中 级
人民法 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以 及其他管理部门 查处知识产权
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 场检查;
(二) 查阅、复制、暂扣或者封存当事人的经营 记录、网
络销售记录、票据、财务 账册、合同等资料;
(三) 要求当事人在规定 期限内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并提
交相应材料;
(四) 查封、扣押、登记、保存涉嫌侵权的产品、物品;
(五) 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查;
(六)涉 嫌侵犯他人方法专利权的, 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
演示,但是应当 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
8
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0-07-0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5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