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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5日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保障 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 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烟花爆竹燃 放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督 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 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宣传、教育和引导村(居)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 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 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 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烟花爆 竹燃放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 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交通等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业主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 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3第七条 本市商州区G40高速引线以西,环南路 北段(环 西路)以 东,龟山山脊线向东延伸至商鞅大道以 北,环城 北路 以南区域以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区域 外,市、县(区)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城市 发 展实际适 时确定禁止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 时报送同级人 大常委会 备案。 第八条 禁止在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区域以 外的下列地点燃放 烟花爆竹 : (一)国家机关、 重要军事设施 ;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三) 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 (四) 旅游景点、饮用水水源地; (五)商场、市场、广场、 宾馆、影 剧院、网 吧、书店、 图书馆、展 览馆、体育馆、 娱乐场所等人员 密集场所; (六)车站、机场等交通 枢纽,轨道交通以及 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机动 车停车场; (七)城市道路、高 架路、过街 天桥、立交 桥、隧道、地4下通道以及其他 地下空间; (八)建 筑物、构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 外 部安全 距离区以内 ; (十) 输变电、燃 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 (十一)公园、 山林、草原、湿地、绿地、苗圃等自然生 态保护区和 重点防火区; (十二)其他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地点。 第九条 在禁放区以 外,禁止在下列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 (一)高考、中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 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 期间。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和 地点外,市、 县(区)人民政府 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 向社会公 告,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 第十一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 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和元宵节,其他 时间不得燃放烟花 爆竹。5第十二条 禁放区以 外,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一)在建 筑物、构筑物内燃放 或者向外抛射、抛掷烟花 爆竹; (二)向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物品、建 筑物、构筑物、人 群、车辆、河道、公共绿 地、下水道、检查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 (四)以其他 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 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 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 后,应当及 时清理现场残 留物。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 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 向公安部门 提出申请,依 法取得《焰火燃放 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和经许 可的燃放作业 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 地点、限制燃放烟花 爆竹区域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 宴席、物业等服务的 经营者 和机动 车销售企业,应当在 提供服务前告知服务对 象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规定 ;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 予以劝阻 ; 劝阻无 效的,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 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6举报。 公安机关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 时查处。查 证属实的,应当 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 并按以下规定处 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 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 人身伤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 一条规定,在限制燃放区 域内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 禁放区域、 地 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第十 二条规定,在 禁放区以 外 禁止时段内和以 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 花爆竹的,处三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 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 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 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 焰火燃放安全规 程、燃放 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停止燃放,对责 任 单位处三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提供庆典、婚庆、殡7仪、宴席、物业等服务的 经营者和机动车销售企业,未履行告 知、劝阻 或者报告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由公安机 关予以警告。 第十九条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工作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 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 举报的; (三) 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 (四)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 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 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 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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