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的
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县城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人居环境管理,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是指以农村垃圾治理、生活
污水治理、厕所无害化改造、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村容村
貌提升和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
环境进行规划、建设、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保护优
先、村民主体、公众参与、因地制宜、保护与治理并重的原
则。2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自治
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
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的具体工
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
环境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人居
环境管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
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经费列
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加强农
村人居环境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建立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
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管理多元化投入机制。
自治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中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市场
化,为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 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3境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管理活动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管理进行公益宣传、 舆论监
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 把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生活
垃圾源 头减量、分 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 处理等知识纳入农村
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 践内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人居环境的 义务,
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成 果,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
为有权劝导、制 止和举报。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相关主管部门 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及时查处。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 在农村人居环境 整治中表现优
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农村人
居环境管理的村规民 约。
农村人居环境管理的村规民 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民 清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 范。
(二)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的 处理行为规 范。
(三)遵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 范。
(四)维护农村公共 空间的行为规 范。
(五)爱护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的行为规 范。
(六)违反村规民 约的处理办法。4(七)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保 洁费的筹 集和使用办法。
(八) 其他应当纳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及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垃圾 收集、分类、转运、处置及监督管
理模式,村镇垃圾应当实施分 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距离县城垃圾 处理厂较近的村镇,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与
城市生活垃圾 一体处理;距离县城垃圾 处理厂较远、人口相对
集中的村镇,可 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 处理的模式;地处
偏远、人口分散的村,可 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转运的分 散
治理模式。
第十二条 自治县实行农村垃圾 清扫、投放责任人制度,
由责任人负责责 任区域内垃圾的 清扫和投放。责任人按下列规
定确定:
(一)村民的 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为责 任人。
(二)农村 承包地、林地, 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社区) 范围内的道路、河流、沟渠、湖泊等公
共空间,村民委员会(社区)为责 任人。
(四)集市、农 贸市场,管理 者为责任人。
(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 者为责
任人。
(六)广场、公共 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 者为责任人。5(七) 各类法人及社会组织的 办公和经营场所, 该单位为
责任人。
(八)施工 现场,施工单位为责 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 确
定责任人。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农村生活垃圾
分类处理具体 办法。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定期定点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 装运输。
(三) 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 程中丢弃、扬撒、遗漏
垃圾以 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 转站、生活垃
圾收集转运场所 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治理的 下列行
为:
(一)在非指定地 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
(二)城镇生活垃圾、建 筑垃圾、工业废弃物、 医疗废弃
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 转移、倾倒、填埋。
(三)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 停用农村生活垃圾 收集、6转运、处置设施、场所 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无害化
改造工作,制定年 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协 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科学确定农村 户用无害化
厕所的建设改造 标准,合理 选择改造模式。
农村户用无害化厕所建设和改造应当与厕所 粪污处理设施
建设同步实施。
推行农村新建住房 同步配套建设户用无害化厕所。农村居
民对原有 旱厕进行改造应当 符合无害化要 求。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 口
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 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模
式,鼓励支持应用新 技术、新工 艺处理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生
活污水治理。
距离城镇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较近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
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 件较好的村镇,
应当建设 集中污水 处理设施 ;居住分 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
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 件的村,可以因地制宜 采取户用污
水处理设施。7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 纳入河(湖)长制管理
体系,以房 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
措施恢复水生态, 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自 觉维护水体 清洁,不
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 直接排放粪便、
污水以 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 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 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 损毁污水管 网或处理设施,向 其倾倒垃圾、 渣土、
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水体清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经营 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
肥、农用 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
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对 盛
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 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 薄
膜,应当 予以分类,统一交到集中回收点,不得随意抛弃。
鼓励使用环保农用 薄膜等环保产 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
理的下列行为 :
(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
(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8(三) 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 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
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村民对乡村公
共区域、 闲置宅基地进行 清洁,拆除残墙断壁及年久失修构筑
物,保持农村人居环境 整洁卫生。
村民应当对住 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理,物 品摆放整齐
有序,不得乱扔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在村庄内部和 周边、道路两侧、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自然 景观和田园景观。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村貌的 下列
行为:
(一)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乡村 道路堆放秸秆、树枝、杂物。
(三)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 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 械。
(四)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 畜禽养殖棚圈。
(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六)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七) 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法律法规 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管理条例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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