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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日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 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是指从甘 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四干渠末端,进入武山县榆盘镇, 经武山县、甘谷县至秦州区藉口水厂,建成的各种供水工 程设施,包括隧洞、暗渠、输(供)水管道、构筑物(含 阀门井)、调蓄水池、管理站(所)及供电、通讯、标识 等附属设施。第四条 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引洮 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引洮供水工 程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工程沿线县区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 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工 作。 工程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本辖区内城区引洮供水工 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 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工作机 制。 第六条 市、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工程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制 定的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实施方案,并定期进行演 练。 第七条 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 政府和工程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众对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 施的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工程设施、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信箱、公 布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反映有关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查 处理。 对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由市、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 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职责,对工程设施定期巡查、检查、 养护、维修,发现故障及时组织 抢修。 因维修、抢修等作业,对工程设施 周边单位或者个人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 补偿或者依法 赔偿。 第十条 城区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范围,在市人 民政府组织 下,由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本 着有利于城 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管理和安全运行的 原则,结合省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实际 情况,合理 划定。 第十一条 工程运营单位应当按照 划定的城区引洮供水 工程管理和保护 范围边界,修建必要的安全 隔离设施,设 立界碑、界桩及限重等保护标识。 第十二条 在城区引洮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工程及 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二) 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采砂、淘金、建 房、建 窑、建坟、炸石、修建鱼池、垦种渠堤、堆放废弃 物; ( 三) 违反限重规定 , 驾驶机动车辆在暗渠 、输 (供)水管道、调蓄水池 堤坝等设施 之上行驶; (四) 擅自损毁工程安全 隔离设施、 界碑、界桩,擅 自移动、覆盖、涂改工程保护标识等 ; (五)擅自启闭工程闸门、阀门或者 其他设施、设 备 等; (六)在通讯、电 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 (七) 其他影响工程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十二条行为 之一的,依照 下列规 定给予处 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二 项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依照《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处 罚;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 项规定的,责 令停止 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 项规定的,责 令停止 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三 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三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责 令纠正 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 警告或者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 六项、第七 项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 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工程沿线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 有关部门 以及工程运营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或者有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 关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 地方性法规对供水 工程设施保护管理 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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