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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6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 〉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 型国家的决策 ,实施科教兴青战略 ,加强科学 技术普及 (以下简称科普 )工作,提高公民的 科学文化素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科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普及科学 技术知识 ,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 ,弘 扬科学精神 。禁止以科普为名 ,进行有损社会 公共利益 ,传播迷信 、伪科学以及不健康 、不 文明生活方式的活动 。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注重实效 ,因地制 宜,面向基层 ,与生产、生活相结合 ,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便于公民参加的方式进行 。科普的 内容应当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 。 第四条 科普的对象为全体公民 ,重点是 公务员、青少年、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 。 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科普活动 ,应当根 据其特点和需要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 运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 。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 。各级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 ,都有开展科普工作的 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 普工作的领导 ,将本地区的科普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 的政策措施 ,加强科普专业队伍和科普志愿者 队伍建设 ,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 条件。 - -140常委会公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 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召集 ,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 社会团体参加 。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 (一)研究提出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 措施; (二)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并检查落 实情况; (三)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 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本级人民 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和计划 ,并 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的职责范围 ,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 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 ,参与制定科普规划和计 划;推进科普网络和组织建设 ,支持社会组织 和专业技术协会 、研究会开展科普工作 ;鼓励 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创作 ;组织开展群众 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农村牧 区开展下列科普活动 : (一)农牧业生产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 ,提 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服务 ; (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三)建立科普示范基地和农牧业示范点 , 引进推广适合当地特点的籽种 、畜种和农牧业 先进生产技术 ; (四)农牧业病虫害防治和生产安全知识的 宣传培训 ; (五)推广普及太阳能 、沼气等能源和节能 技术; (六)进行疾病预防 、卫生保健知识和科学 生育观念等内容的宣传 ; (七)适合农村 、牧区的其他科普活动 。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应当深入农村牧区 , 开展科技服务 ,帮助农牧民掌握先进实用的生 产技术和方法 ;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 推行科技特派员下村服务制度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科普工作 ,支持并发挥 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 ,采取多种形 式,引导农牧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 产、生活 的新知识 。 第十四条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教 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 ,通过实验教学 、现代教 育技术、实践课以及夏令营等途径 ,开展青少 年科普活动 ,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 ,提高青 少年的科学素养 、思维能力 、实践能力和创造 能力。 提倡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 以及其他组织面向青少年开放实验室 、研究场 所、观测站、技术推广示范基地等 ,开展科普 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 会,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 、节约资 源、公共卫生 、疾病预防 、健康保健 、优生优 - -141常委会公报育、安全自救以及再就业职业技能等相关科学 技术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 、广播电视 、电信 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 ,开展科普工作 。 各类报刊应当开辟科普专栏 、专版;电视 台、广播电台应当开办科普栏目 ,播出科普节 目,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 ;出版发行单位应当 加强科普书籍和科普音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 ; 声讯服务台和网站应当提供科普类信息服务 ; 影视生产 、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 作品的制作 、发行和放映 ;图书馆、文化馆 (站) 、演出团体等文化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 特点,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 、林业草 原、卫生健康 、文化和旅游 、生态环境 、气 象、地震、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或者单位有关 科技知识的展览室 (厅)等场所,应当定期举 办对外开放日 ,免费接受公众参观 。 第十八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 据培训对象的需要 ,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 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 第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 体应当以提高职工 、青少年和妇女的科学文化 素质和技术素质为重点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 科普宣传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 。 第二十条 科技馆(宫) 、博物馆、青少年 校外活动机构和其他科普基地 ,应当组织科普 展览或者科技知识讲座 ,在节假日免费向社会 开放。 第二十一条 公园、广场、商场、车站、 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医 疗机构、体育场馆 、影剧院等单位 ,应当根据 各自的特点 ,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公共广告栏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 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创新 、新 产品开发 、新技术应用和岗位技能培训 ,开展 科普活动 ,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技 能,普及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 第二十三条 支持、鼓励科技 、教育工作 者进行科普作品创作 ,宣传科学知识 ,传授科 学技术和方法 ,担任中小学校科普活动的指导 教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 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随着国民经济和 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 。科普经费的具体标 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 定经费用于科 普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贫困地区科普经费 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 普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并组织实施 ; 维护和改造现有科普场馆 、设施,充分发挥其 科普功能 。 政府财政投资和社会捐资建设的科普场 所、设施应当用于科普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临时占用科普场所 、设 施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 。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 ,依法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 : (一)科普场馆开办科普活动取得的门票 收入; - -142常委会公报(二)科普类图书 、报刊、影视作品 、音像 制品等的制作 、出版、发行和放映 ; (三)科普设备的生产 、销售、进口。 在公共场所设立科普画廊 、橱窗及开展科 普宣传,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确认后 ,有关部门 应当免予收费 。 第二十七条 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可 以依法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活动经费或者申请 科普专题项目 。 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 ,建设科普设 施,发展科普事业 。 第二十八条 科普成果纳入科学技术成 果登记和奖励范围 。 科普论著 、科普成果和科普奖励 ,可以作 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 第二十九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 技活动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集中开展科普活动 ,社 会各界应当根据科技活动周确定的主题开展 科普活动。 各地区、行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另行 安排时间集中开展科普活动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已有规定 的,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履行法 定职责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 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 施行。 -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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