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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办 法 (1999年5月21 日 青 海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2020年7月22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青 海 省 预 算 管 理 条 例 〉 等五 十 四 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修 正 ) 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 均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    第 三 条  城 市 是 人 民 防 空 的 重 点 。     省 级 人 1 民 防 空 重 点 城 市 ( 城 镇 ) 、 重 要 经 济 目 标 及 其 防 护 类 别 、 标 准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 省 军 区 共 同 确 定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同 级 军 事 机 关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作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同 级 军 事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重 点 防 护 目 标 。     新 建 重 要 经 济 项 目 时 , 应 当 根 据 人 民 防 空 的 防 护 要 求 , 将 其 防 护 设 施 纳 入 基 本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 统 一 建 设 。     重 要 经 济 目 标 的 防 护 工 作 由 本 单 位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 并 接 受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    第 七 条  人 民 防 空 经 费 由 国 家 和 社 会 共 同 负 担 。 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人 民 防 空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并 与 当 地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     第 八 条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城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 应 当 制 定 人 民 防 空 建 设 规 划 , 并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与 城 市 建 设 同 步 实 施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3 设 , 应 当 与 城 市 建 设 和 开 发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相 结 合 , 统 一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护 标 准 、 质 量 标 准 设 计 和 施 工 。     第 九 条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4部 门 负 责 人 民 防 空 指 挥 工 程 、 公 用 的 人 员 掩 蔽 工 程 的 建 设 ;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负 责 本 单 位 人 员 、 物 资 掩 蔽 工 程 的 建 设 。     第 十 条 5 鼓 励 、 支 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 投 资 进 行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平 时 由 投 资 者 使 用 管 理 ,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战 时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和 同 级 军 事 机 关 统 一 管 理 。    第 十 一 条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城 市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     ( 一 )10层 ( 含10层 ) 以 上 的 民 用 建 筑 , 按 地 面 第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修 建 ;     ( 二 )9层 以 下 ( 含9层 ) 、 基 础 埋 置 深 度 超 过 3米 ( 含3 米 ) 的 民 用 建 筑 , 按 地 面 第 一 层 建 筑 面 积 修 建 ;     ( 三 ) 城 市 规 划 6确 定 修 建 的 居 民 住 宅 小 区 、 单 位 规 划 区 内 的 民 用 建 筑 ( 不 含 一 、 二 项 ) 及 其 他 群 体 建 筑 按 规 划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百 分 之 二 修 建 。     防 空 地 下 室 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修 建 , 纳 入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     第 十 二 条 应 当 修 建 防 7 空 地 下 室 , 但 因 地 质 、 施 工 条 件 等 原 因 不 能 修 建 的 , 须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可 以 不 修 建 , 但 应 当 按 照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面 积 所 需 造 价 缴 纳 易 地 建 设 费 , 由 人 民 防 空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易 地 修 建 。 易 地 建 设 费 收 费 标 准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 人 防 部 门 按 照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造 价 制 定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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