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青 海 省 防 震 减 灾 条 例 (2015 年9月25 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2020年7月22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青 海 省 预 算 管 理 条 例 〉 等五 十 四 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地 震 监 测 预 报 第 三 章   地 震 灾 害 预 防 第 四 章   地 震 应 急 救 援 第 五 章 防 震 减 灾 宣 传 教 育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1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防 御 和 减 轻 地 震 灾 害 ,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2和 财 产 安 全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防 震 减 灾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3防 震 减 灾 工 作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轻 地 震 灾 害 损 失 为 目 4标 ,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 防 御 与 救 助 相 结 合 的 方 针 , 遵 循 政 府 主 导 、 统 筹 规 划 、 社 会 协 同 、 公 众 参 与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5震 减 灾 工 作 的 领 导 , 将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加 强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机 构 和 队 伍 建 设 , 建 立 健 全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体 系 ,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并 建 立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防 震 减 灾 投 入 增 长 机 制 。    第 五 条   县 6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负 责 统 一 领 导 、 指 挥 和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抗 震 救 灾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管 理 地 震 工 作 的 部 门 7或 者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县 级 以 上 地 震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承 担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抗 震 救 灾 指 挥 机 构 的 日 常 工 作 。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防 震 减 灾 日 常 工 作 。    第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震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和 发 展 改 革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自 然 资 源 、 交 通 运 输 、 民 政 、 教 育 、 卫 生 健 康 、 文 化 和 旅 游 、 水 利 、 农 业 农 村 、 公 安 等 部 门 ,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各 负 其 责 , 密 切 配 合 , 共 同 做 好 防 震 减 灾 工 作 。    第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震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20-07-2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20-07-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20-07-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20-07-2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5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