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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尽责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四章 政府推动 第五章 社会协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 、 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 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 、服务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 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 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 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应当突出以下内容: (一)爱国主义、理想信念; (二)生命教育、身心健康;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理、卫生、安全、法律、科学常识; (五)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劳动素养;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第四条 促进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尽责、 学校指导、 政府推动、 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 第六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省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 家庭尽责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 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共同生活的其他 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 的教育理念,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提 高教育能力。 孕期夫妻、 婴幼儿父母、 学生家长,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 机关、 人民团体、 学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 员会、 社会组织开 展 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九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 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家庭文化。 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创造平等、 和睦、文明的家庭教育 环境。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 言传身教,以 健康的 思想、良 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 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 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 锻炼时间,不得 加重其学习负 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 智力发 展状况和行为习惯、 情感需求,尊重理 解其意见和感受,禁止对 其实施家庭 暴力。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 与学校沟通未成年 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 状况,配合学校 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 作。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 下列行为: (一) 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 酒、校园欺凌、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等; (二)观 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 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 色情、暴力、淫秽、恐怖、赌博等内容的 网络信息、音像制品、 电子 出版物和读物等; (三)参加 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接 受宗教极端思想; (四)参加有 害其身心健康的 商业活动; (五)其他 违法或者 违背社会公德的 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正当 原因不能与 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 (一) 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委 托 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 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二)及 时将监护职责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 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 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 就读学校; (三) 与未成年人所在 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就读学 校、受托人保持 经常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生活、 学习 和身心健康 状况; (四) 与未成年人保持日常沟通联系,至少每周一次, 并 定期与未成年人团 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父母 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 继续履行家庭 教育义务。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另一方应当予以 配合。 养父母、 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 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 未成年养 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三章 学校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 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纳入学校发展规 划和工作 计划,建立家庭教育 指导工作 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纳入教职工业务培 训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设立家长学校, 针对未成年人 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 训、咨询和辅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 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 动的,学校应当及 时与其联系和沟通,进行 督促;对开展家庭 教育有 困难的,提 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 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发 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家校合作 , 沟通、协 调学校教育 与家庭教育。 学生在学校有 违纪、违法或者其他 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 应当及 时制止,予以 纠正和教育,以适当方 式告知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 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关注 残疾、单亲、留守、 学习 困难、情绪 行为障 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 特殊情况的未成 年人, 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 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第十九条 鼓励学校为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民 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开展 的家庭教育活动提 供师资和场所等支持。第四章 政府推动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 专项规划,发展 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建立家庭教育工作 评估和检查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家庭教育工作 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关 经费,结合 财 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 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的方 式提 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 责组织、协 调、指导、 督促有关 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和 管理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妇女联合会, 承担相 关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做好学校家庭教 育指导的 管理工作, 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人力 资源和 社会保障、 文化和 旅游、 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 闻出版、网信等部门,以及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 构、人民法 院、 人民检察院等,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妇女联合会、 工会、 共 产主义青年团、 科学技 术协会、 残疾人 联合会、 关心下一代工 作委员会等,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协助和 配 合有关 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 育指导服务 纳入社区服务,指导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依托社 区家长学校、 社区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等平 台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 康等部门和 妇女联合会,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 纲,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 教育指导 读本,出 台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 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 卫生健康等 部门和妇女联合会, 依托家长学校、 婚姻登记机构、 城乡社区教育机 构、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 童之 家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站点,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 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 卫生健 康、 教育等 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建设 专业化家庭 教育指导工作 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 才培训,提高家庭教 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 卫生健康等 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推进家庭教育信 息化共享服务
法律法规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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