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
(2010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五章 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保障和促进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
1称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
四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及根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需要纳入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玉林、崇左等市所辖行
政区域。
第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立足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服务
西南、华南和中南,以构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示范区、广
西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引领区、西部陆海新通道门户枢
纽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为
目标,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
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
第四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
展,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市场导向、有序开发,科学布
局、优势互补,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
融等领域的改革创新,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
商环境。
第六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实行严格的资源环境生态红
线管控,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加强对水源林、防护林、
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居住适宜的区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2 第七条 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
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
筹北部湾经济区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政策以及
重点产业 园区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统筹 推进北部湾经
济区综合配套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北海、钦州、防城
港一体化建设, 组织协调北部湾经济区 内跨地区、 跨部门
跨行业以及需要自治区 层面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 力布局,
对北部湾经济区 各设区的市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 项
目进行 符合性审查,协调指导自治区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北
部湾经济区 各设区的市以及北部湾经济区 内特殊功能区域
管理机构共 同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北部湾经济区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可以参照自治区北
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 职责,确定本级设立的北
部湾经济区管理机构及 其职能配置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 府发展改革、 教育、科学 技术、
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 运
输、商务、 卫生健康、市场 监管、地 方金融监管等部门 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发展的 推进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 各设区的市
人民政 府起草以自治区人民政 府名义发布涉及北部湾经济
3区的规章、规划、政策以及 办理重大 事项等,应当会 同自
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联合上报。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 府、北部湾经济区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向 园区管理机构下放 园区履行职能所需的自治区
设区的市和 县级管理 权限。对下放的 权限,自治区、设区
的市和 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 监督职责。
对 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和 县级人民政 府的管理 权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 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自治区
设区的市和 县级人民政 府可以委托园区管理机构行 使。
园区管理机构 可以根据发展需要, 提出行使自治区级
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管理 权限的目录, 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
机关批准 后实施, 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开放开发
第十一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 充分利用中国—东盟 博览
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 峰会等平 台,按照构建“南向
北联、东融、西合” 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要 求,深度融入
“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
户建设,加快 推进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防城港
国际医学开放 试验区、中国—东盟信息港和中国— 马来西
亚钦州产业 园区建设发展, 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
4自由贸易港开放合作战略。
第十二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 扩大国际国 内区域合作,
拓展开放领域,利 用国际友好城市、国际机构、 外国政府
领事机构、海 外侨胞、港澳台同胞等资源, 推动与“一带
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 文化交流。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优化开放结构,创新合作机制, 提
升合作层次,打造国际合作平 台,扩大平台辐射能力。
第十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规范 招商引资优 惠政策,
完善招商引资 激励机制, 提高招商引资质量, 培育发展新
动能。
北部湾经济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 完善招商引
资项目代办服务、投 诉举报等平台,为投资 者提供投资政
策咨询、手续办理和纠纷投诉服务。
第十四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建立 完善区域协 同发展机
制,打破行政壁垒,避免同质化竞争,按照区域功能组团
实施强 首府战略, 推进北海、钦州、防城港一体化发展,
强化玉林、崇左等 联动发展。
第十五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 依据区域总体 功能定位和
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确定开发重点。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利 用沿海、沿边优势,发展壮大 临
港、沿边产业集群,积极发展电子信息、 石油化工、金 属
新材料、食品、造纸、旅游、跨国物流、金融服务等产业
5积极培育新一代信息 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海 洋产业、 清
洁能源、生物 医药和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 形成战略性新
兴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 县
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措施, 支持和推动经济( 技术)
开发区、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 园(区)、产业 园
(区)、开发开放 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境 外
产业合作区、海关 特殊监管区、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
验区、防城港国际 医学开放 试验区、北海海 洋经济发展示
范区等国际国 内合作平 台建设。
第十七条 北部湾经济区开展国际产 能合作, 鼓励国内
外企业以北部湾经济区为 主要基地,以中国和东盟为 主要
市场,建设区域 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
加快构建 跨境金融、 跨境物流、 数字经济、机 械电子
汽车、纺织和农产品食品加工等 跨境产业 链,支持发展高
质量、高 技术、高附加 值产品贸易。
加大科 技创新力度,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
新链布局产业 链,促进创新 链与产业 链深度融合。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 府和北部湾经济区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引导 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实施和
区域经济合作, 鼓励并支持外国资本、港 澳台地区资本、
国内民间资本以及国 内外各类企业以全额投资、控 股、参
6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
第四章 改革创新
第十九条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 推进土地利用、公共
服务、 劳动就业、人 力资源开发、 卫生健康、教育、社会
保障等 综合配套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 内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北部湾经济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
规的原则下, 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 特殊政策和 灵活措
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
因改革创新需要 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务 院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自治区、设区的市
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
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因改革创新需要 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自治区、设
区的市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
可以提请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
作出决定。需要 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自治区、设区的
市制定的规章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应当及 时作
出有关决定。
7 第二十一条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 在行政管理、市场准入 、
项目建设、 土地使用、投融资、 涉外经济、人 事人才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先行先试。
自治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 各设区
的市人民政 府应当健全与海关、海 事、税务、邮政、金融
监管等中 央驻桂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 主动研究提出推进
投资开放、贸易 便利和金融创新等 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
争取国家有关部门 支持在北部湾经济区 先行先试。
北部湾经济区应当为中 央驻桂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
家支持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 助,并创造条 件使北部
湾经济区 成为中央驻桂单位推进改革 试验的重要平 台。
第二十二条 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创新创业 特区,聚
集高水平创新创业资源,构建 完善的创新创业体系, 推动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建立北部湾经济区与国家、自治区自 主创新示范区的
联动机制,利 用国家、自治区自 主创新示范区的 辐射政策
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区域科 技合作新 模式,建设 具有
创新示范和带 动作用的区域 性创新平 台。
第二十三条 北部湾经济区实施 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和
激励政策,开展人 才引进、人 才管理和人 才福利制度改革
创新,实施 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制 度,建立与机关、 企业
法律法规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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