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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2020年6月1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0年7月24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 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区域: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 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 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 (四)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 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1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焚烧、抛 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 奠物品工作。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的相关工作。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园林和林业部门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区(市)人民 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相关工 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 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 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 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四条 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奠。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 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 风易俗。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 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 2礼仪。 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 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 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 传教育工作。 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焚烧 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宣传和 舆论监督。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在承办葬礼、祭奠活 动时,应当劝阻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殡仪馆、公墓 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焚烧、抛撒 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 予以制止。 劝阻、制止 无效的,应当向有 关主管部门 报告。 第七条 禁止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 违反规定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可以 并处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 前款规定的 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 是指用于丧葬祭奠活 动的冥纸、冥币和以纸、绢以及其他 材料仿制的金银锭、动物、 家电、家具等实物。 第八条 禁止在公 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违反 3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森林、林地焚烧 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园 林和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 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 期内在森林、林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 , 由园林和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森林防火相关法 律法规处 罚; (二)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 或者抛撒 丧葬祭奠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 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绿地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 集中行 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 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四)在城市绿地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按照相对 集中行 政处罚权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行 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 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在城市道 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 共场所焚烧 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4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 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 事责任。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政、公安、城市管 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禁止焚烧、抛撒 丧葬祭奠物品 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 机制,并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 开展联合执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 物品工作纳入网 格化管理,组织对 路口、广场以及其他公 共场 所进行 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 劝阻、制止、 报 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 , 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 场监管等部门 举报。 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 当向社会公开 受理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 收到的举报 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 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4 5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 《青岛市市区禁 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 》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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