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
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生活垃圾的源
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
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部门职责 ,
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研究制定实施目标和政策措施 ,
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
圾管理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污
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
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并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
相关活动。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相关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生态环境、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
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
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通
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
会资本、社会 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和 支持生活垃圾处理 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相关 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情况和自然条 件,因地制宜确定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模式,
按照有关标准 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 置相关设施设 备,推进
农村生活垃圾 就地减量、 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和分类处理。
3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
付费的原则,建立分类计 价、计量收费、易 于收缴的差别化生
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 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制定, 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向社会公 布。生活垃圾处理费
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不得
挪作他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
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条件的地区 可以逐步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农村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 帮扶、捐资、捐赠等方式治理 农
村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 专款专用,定 期公开收
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树立环境保护 意识,自觉遵守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依法承担生活垃圾 产生者责任, 履行生活
垃圾分类 义务,减 少生活垃圾 产生。
国家机关、国 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发 挥示范引领作用。
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 团体和环保 组织、
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 益组织应当发 挥各自优势,开展宣传动员
并组织各类团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
4第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
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 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 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各类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知识普及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 开展生活垃圾
分类宣传 普及,引导社会公众 树立生活垃圾分类 意识和参与 意
识。
商场、集 贸市场、 车站、旅游 景区、公(游) 园等公共场
所的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 益广告纳
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十一条 相关行 业协会应当发 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
动科技创新,督促会员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 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鼓励引导机制, 可以通过
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 单位和个人参与相关
工作,对成 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有权
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 畅通
5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 诉举报平台,向社会公 布投诉举报方式,
依法受理、调 查、处理投 诉举报事项,并及 时将处理结 果告知
投诉人或者 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
关部门, 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 土空间总体规
划,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纳入环境卫生 专项规划,明确总
体布局和建设规 范,并落实用地 位置,纳入本级 详细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
活垃圾处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
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 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项目建设资 金和土地,分 别纳入政
府投资计划和年度 土地供应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 项目所需
资金应当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 变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处理设施用地用 途。未经许可,不得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
6周边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应当 依法征求公众和 专家的意见。规
划、计划 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 示。报送审批的
材料应当附 意见采纳情况及理 由。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 排建设城乡生活垃
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明确 厂址。
建设或者改 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应当 符合
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 有关技术标准,
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措施防 控污染;现有设施不符合标准
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 限期进行改造、升级。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 置标准和管理规 范,明确收集设施
的类别、规格、标志、设置要求等,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 宅小区开发建
设、村镇建设的 单位以及商场、集 贸市场、 车站、旅游 景区、
公(游) 园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配 套建设
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规定和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的收集设施。
建设工 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 项目主体工 程
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 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 程
7总投资 ;建设工 程竣工后,建设 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 申请
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设集无害化 焚烧、厨余
垃圾资源化利用、 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大 件垃圾拆解、有害垃
圾处理 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 处理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区、
循环经济 产业园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需关 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
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
并采取措施防 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覆盖生产、
流通、消费、使用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实现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 绿色办公,
减少使用一次 性办公用 品。
旅游、住 宿、餐饮、娱乐等行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推
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生活用 品等一次 性用品,并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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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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