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网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7月 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 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 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等十二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 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 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 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 第四条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 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 2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 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 水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 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 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 环境、能源、通信、水利、卫生健康等部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 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 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 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 创建文明城市活动, 不断提 高市民 素质和城市的文 明程度。 3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 建设管理,并有 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 违反城 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 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 符合城市规划 要求。 城市规划经 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 予以公布和 宣传, 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 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 、 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消防、供电、通信、人 防 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 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 时,必须 依据城市总 体规划,并与其 他专业规划 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 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 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 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 批准。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4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 要求,根据 城市发展的 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 广场、立体交通、供水、 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 型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 旧区改造,必须 把市政公用 基 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 造计划,做 到同时设计、 同 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 排水、供 气、供热、供 电、通信、 消防等依附于或者 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 线、杆线 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 协 调,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 集中建设,其建设 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 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 设所需的资金,由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 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 线需要与城市 道路、管 线连接的,必须 符合城市规划,并 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 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 商业区和 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 要求建设停车场。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 定,建设与城市人 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人 均 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 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 达到国家规定的 5标准。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 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 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 度计划, 核定养护、维修 费用,并对 养护、 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 养护 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 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 期对其负责 的设施进行 养护、维修, 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 转,并接受城市 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 要道路作为 集贸市场和 停车场 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限期清 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 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 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 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 报经城市建设主管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批准,并按规定 期限清理现场, 恢复 6城市道路原 状;未经批准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挖掘。但因 突发性地下管 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 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 井、箱盖 及城市道路附 属设施, 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 负责养护。检查 井、 箱盖及城市道路附 属设施出现 破损、移位或者 丢失的,设 置或 者养护单位应当及 时修复、正位或者 补缺。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 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已建 成的城市 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 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 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要求。 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有关 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 符合国家规定的 污水排放 标准。 严禁向排水设施 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 管道的 物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 防洪设施的 维护,有计划地 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 转, 确保城市汛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供 气、供热等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 7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 时向用户提供其产 品。除遇有不可抗力 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 批准,城市供水、供 气、供热等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 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 停供应的,必须提 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公 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 设施,应当定 期检查维修, 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生产、 储存、输配、经 营单位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 安全规定及技术 操作规程,建 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 度,确 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 使用的安全。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 不得建设分 散供热设施。 第二十六条 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 共客运交通 车辆, 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 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会 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擅自在城市供水、 排水、 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 距离内修筑建筑 物、构筑物和堆放 物品。禁止在城市公 共供水管道 上直接装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 需要在城市供水、供 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 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 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建设单位应当 与城市供水、供 气、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 保护施工方案 后, 方可施工。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0-07-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0-07-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0-07-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0-07-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4:4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