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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2020年5月22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生态文化培育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汀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水 土流失精准治理深层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 态环境,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 持法》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汀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促进工作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长汀水土流失区是指长汀县行政区域内的河田镇、 三洲镇、 濯田镇、 策武镇、 新桥镇、 南山镇和涂坊镇等 现有水土流失和曾经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具体范围由长汀县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四条 长汀水土流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惠民、 生态利民、 生态为民,坚 持党政主导、 群众主体、 社会参与、 多策并举、 以人为本、 持之以 恒的长汀经验,遵循依法促进、 统筹规划、 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全民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长汀水土流 失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长汀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建立水土流失区生态 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组织、 协调 、推进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 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 林业、 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 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 协调联动、 合力推进,共同做好水土流失 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 作,并加强对园区入 驻企业水土保持相关制度的督促检查,落 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备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做 好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水土流失区的生态 文明建设工作。 第六条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 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 公众和市场的作用,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鼓励和引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积极参与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 建设,并保障其 享有知情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广播、电视、 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 建设的 宣传和舆论引导,开展 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和水土保持 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鼓励和 支持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 科学技术研 究,提高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的 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 的水土保持 技术,培养水土保持 科学技术人才。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 纳入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 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区生 态文明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 施计划,确定年度目 标和责任。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 遵循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 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 容纳入国土 空间详细规划。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重 点围绕水土流失 斑 块治理、 林分 质量提升、 土壤综合整治、病虫害防治、矿区治理等 重点难点问题,确定生态文明建设 总体目标、 指标体系、 重点领 域及重 点工程、重点任务、保障机制和 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 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修改的,应 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有关 基础设施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 城镇建设、 公共 服务设施建设、 土地开发 整理、旅游开发、 水利水 电开发、 经 济开 发区建设、 地 质灾害防治等方 面的规划,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 编制部门应当 在规划中 提出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 措施,并在规划报 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十一条 水土流失区的生态保护应当遵循 谁开发谁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 谁治理、 谁影响水土保持 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 理谁受益的规定。 第十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土流 失区的水土资源,加强水土流失区自然生态 系统保护和 修复工 作,按照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采取封育保护、自然 修 复、改善林分结构等 措施,组织 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扩大森林 覆盖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和保护 植被,预防和 减轻水土 流失。 第十三条 在水土流失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和破坏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土 保持相关的 植被; (二) 在二十五度以 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的 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全 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不合理的开发生 产活动; (四)开垦、开发、 占用和破坏植物保护带; (五)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法律、法规禁 止的其他区域, 从事与治理工 程无关的挖砂、取土、采石、挖土 洗砂和其他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 在水土流失区内的其他 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 科学 选择树种,合理 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 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 失。 在水土流失重 点预防区从事林业生 产活动的, 提倡实行择伐 作业, 控制炼山整地;在水土流失重 点治理区 禁止皆伐和炼山整 地。 对已有的坡度大于二十五度 且无法进行生态改 造的茶园、果 园,应当 逐步退茶、退果还林。第十五条 水土流失区的 集体所有的土地 承包、租赁给个人 或者单位经营的,应当 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列入承包、租赁合 同。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监督承包、 租赁合同中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履行。 第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 可以由农民 个人、 联 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 也可以由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个 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 包方和承包方应当 签订承包治理水土 流失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水土流失区域的精准治理和深层治理,对 不 同水土流失区 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 维护绿水青山生态系统的长 期稳定。 第十八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 产活动,除从事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 活动外,应当依法 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 报告表 或者填报水土保持 登记表,并 按照 规定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在 主体工 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 计,有 关主管部门 审查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同 时 审查水土保持设 计。 依法应当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 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 当包含水土保持工 程内容。 水土保持工 程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施工、 同 时验收、 同时投 入使用。 水土保持工 程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 变更的,应当报原 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工 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 程不得 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 土、 矸石、尾矿、废 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合理调 配,减少废弃物排放;确需排弃 的, 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 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 采取拦挡、坡面 防护、防 洪排导和植被恢复等措施,防止产生新的 危害。 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 时,应当 提供有关部门 对专门存放地选址的意见。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在水土保持方案 确认或者经批准的地 点进行取土、采石;并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 后,及时回覆表土, 在取土场、 开 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 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水土流失区生 态文明建设 列为公共 财政支持的重 点,通过 财政奖励、补助、补 贴等方式,发挥 财政的导 向作用。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土 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水土流失第三方治理, 形成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 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各 类金融机构发展绿 色信贷、 绿色保险、 绿色债券等绿 色金融业务,重 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二条 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实行以党政领导 负责制为 核心的林长、河长责任制,建立县、乡(镇)、村(社 区)三 级林长、 河长责任体 系,突出建、 管、 防、 保并举,构建责 任明确、 协调有 序、监管严格、 保护有力、 持 续发展的生态保护和 管理机制,实行水土保持和管理责任 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松材线 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 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 减灾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水土流失区林业有害生 物的整体防控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功能齐全、响应迅速、 运转高效的水土流失区 森林防灭火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 系 统,强 化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能力建设,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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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20-07-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20-07-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20-07-2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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