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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标 准 化条 例 (2020年7月29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7月29日公 布 自2020年10月1日 起 施 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标 准 的 制 定 第 三 章 标 准 的 实 施 第 四 章 标 准 化服 务 保 障 和国 际 合 作交 流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标 准 化 工 作 , 促 进 质 量 提 升 和 科 技 进 步 , 提 高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标 准 化 水 平 , 提 高经 济 社 会 发 展水 平,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标 准 的 制 定 、 实 施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等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标 准 ( 含 标 准 样 品 ) 是 指 农 业 、 工 业 、 服 务 业 以 及 社 会 事 业 等 领 域 需 要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包 括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和 团 体 标 准 、 企 业 标 准 , 国 家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 推 荐 性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是 推 荐 性 标 准 。 强 制 性 标 准 必 须 执 行 。 鼓 励 采 用 推 荐 性 标 准 。 第 四 条 标 准 化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政 府 引 导 、 市 场 驱 动 、 社 会 参 与 、 协 同 推 进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标 准 化 工 作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将 标 准 化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预 算 。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标 准 化 协 调 机 制 , 统 筹 推 进 本 省 标 准 化 重 大 改 革 创 新和 研 究 解 决 标 准 化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 协 调 本 省 标 准 化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 地 级 以 上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建 立 标 准 化 协 调 机 制 ,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 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 二 ) 组 织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 编 号 、 发 布 、 备 案 ; ( 三 ) 对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标 准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四)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 五 ) 加 强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 (六)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地 级 以 上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统 一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 第七条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工 管 理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标 准 化 工 作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开 展 标 准 化 研 究 , 提 出 标 准 化 需 求 , 制 定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标 准 化 工 作 计 划, 并 建 立 标 准 化 工 作 与 本 部 门 本 行 业 业 务 工 作 同 时 规 划 、 同 时 推 进 和 同 时 落 实 工 作 机 制 ;( 二 ) 负 责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申 请 、 组 织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和 技 术 审 查 ; ( 三 ) 对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标 准等标 准的制 定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 四 ) 组 织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标 准等标 准的 宣 传 和 实 施 , 对 标 准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五 ) 协 助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地 级 以 上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分 工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标 准 化 工 作 。 第 八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先 进 标 准体 系 建 设 , 推 动 政 府 主 导 制 定 的 标 准 和 市 场 自 主 制 定 的 标 准 协 同 发 展 、 协 调 配 套 , 促 进 标 准 市 场 化 发 展 , 提 升 标 准 供 给 质 量, 发 挥 标 准 对 促 进 转 型 升 级 、 引 领 创 新 驱 动 的 支 撑 作 用 。 鼓 励 标 准 与 知 识 产 权 融 合 发 展 , 建 立 健 全 科 技 成 果、 专 利技 术 向 标 准 转 化 的工 作 机 制 。 第九条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在 标 准 化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的 单 位和 个 人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省 人 民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对 于 创 造 显 著 经 济 社 会 效 益的 标 准 创 新 成 果, 纳 入 本 省 科 学 技 术奖 励 的评 奖 范 围。 鼓 励 企 业 、 社 会 团 体 和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等 根 据 本 单 位实 际 , 将 参 与 标 准 制 定 情 况纳 入个 人 职称 评 价 指 标 和 个 人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指 标 , 作 为 申 报 专业 技 术 资 格 和 工 作 业 绩 考 核的 成 果。 第 二 章 标 准 的 制 定 第十条 制 定 地 方 标准 、 团 体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 不 得 低 于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技 术 要 求 。 禁 止 利 用 标 准 实 施 妨 碍 商 品 、 服 务 自 由 流 通 等 排 除、 限 制 市 场 竞 争的 行 为 。 第十一条 为 满 足地 方 自 然 条 件 、 风 俗 习 惯、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等 特 殊技 术 要 求, 或 者 在社 会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领 域 需 要 统 一 技 术 要 求 的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对 一般 工 业 产 品 的 技 术 要 求 ,不 得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符 合 市 场 竞 争和 创 新 发 展 的 需 要 , 可 以 由 市 场 主 体 制 定 的 ,一 般 不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第十 二条 省 人 民 政 府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方 标 准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 三条 省 、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当 建 立 重 要 地 方 标 准 听 证 制 度 , 增 强 标 准 各 相 关方 参 与 度 。 制 定 或 者 修 订 重 要 地 方 标 准 , 应 当 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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