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标 准 化条 例
(2020年7月29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7月29日公 布
自2020年10月1日 起 施 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标 准 的 制 定
第 三 章
标 准 的 实 施
第 四 章
标 准 化服 务 保 障 和国 际 合 作交 流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标 准 化 工 作 , 促 进 质 量 提 升 和 科 技 进 步 , 提 高 生 产 、 经 营 、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标 准 化 水 平 ,
提 高经 济 社 会 发 展水 平,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标 准 的 制 定 、 实 施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等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标 准 ( 含 标 准 样 品 ) 是 指 农 业 、 工 业 、 服 务 业 以 及 社 会 事 业 等 领 域 需 要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 ,
包 括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和 团 体 标 准 、 企 业 标 准 ,
国 家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 推 荐 性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是 推 荐 性 标 准 。
强 制 性 标 准 必 须 执 行 。 鼓 励 采 用 推 荐 性 标 准 。
第 四 条 标 准 化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政 府 引 导 、 市 场 驱 动 、 社 会 参 与 、 协 同 推 进 的 原 则 。
第 五 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标 准 化 工 作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将 标 准 化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预 算 。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标 准 化 协 调 机 制 , 统 筹 推 进 本 省 标 准 化 重 大 改 革 创 新和
研 究 解 决 标 准 化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 协 调 本 省 标 准 化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 地 级 以 上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建 立 标 准 化 协 调 机 制 ,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重 大 事 项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
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 二 ) 组 织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 编 号 、 发 布 、 备 案 ;
( 三 ) 对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标 准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四)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 五 ) 加 强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
(六)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地
级
以
上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统 一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
第七条
省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工 管 理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标 准 化 工 作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开 展 标 准 化 研 究 , 提 出 标 准 化 需 求 , 制 定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标 准 化 工 作 计 划,
并 建 立 标 准 化 工 作 与 本 部 门 本 行 业 业 务 工 作 同 时 规 划 、 同 时 推 进 和 同 时 落 实 工 作 机 制 ;( 二 ) 负 责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的 立 项 申 请 、 组 织 起 草 、 征 求 意 见 和 技 术 审 查 ;
( 三 ) 对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标 准等标 准的制 定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 四 ) 组 织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标 准等标 准的
宣 传 和 实 施 , 对 标 准 实 施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五 ) 协 助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 六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地
级
以 上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职 责 分 工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的标 准 化 工 作 。
第 八 条
省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先 进 标 准体 系 建 设 ,
推 动 政 府 主 导 制 定 的 标 准 和 市 场 自 主 制 定 的 标 准 协 同 发 展 、 协 调 配 套 , 促 进 标 准 市 场 化 发 展 ,
提 升 标 准 供 给 质 量, 发 挥 标 准 对 促 进 转 型 升 级 、 引 领 创 新 驱 动 的 支 撑 作 用 。
鼓 励 标 准 与 知 识 产 权 融 合 发 展 , 建 立 健 全 科 技 成 果、 专 利技 术 向 标 准 转 化 的工 作
机 制 。
第九条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在 标 准 化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的 单 位和 个 人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省
人
民政
府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部 门 对 于 创 造 显 著 经 济 社 会 效 益的 标 准 创 新 成 果, 纳 入 本 省 科 学 技 术奖 励 的评 奖 范 围。
鼓
励
企
业
、 社 会 团 体 和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等 根 据 本 单 位实 际 , 将 参 与 标 准 制 定 情 况纳 入个 人 职称 评 价 指 标
和 个 人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指 标 , 作 为 申 报 专业 技 术 资 格 和 工 作 业 绩 考 核的 成 果。
第 二 章 标 准 的 制 定
第十条
制
定
地
方
标准 、 团 体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 不 得 低 于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技 术 要 求 。
禁 止 利 用 标 准 实 施 妨 碍 商 品 、 服 务 自 由 流 通 等 排 除、 限 制 市 场 竞 争的 行 为 。
第十一条
为 满 足地 方 自 然 条 件 、 风 俗 习 惯、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等 特 殊技 术 要 求, 或 者 在社 会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领 域 需 要 统 一 技 术 要 求 的 , 可 以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对 一般 工 业 产 品 的 技 术 要 求 ,不 得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符 合 市 场 竞 争和 创 新 发 展 的 需 要 , 可 以 由 市 场 主 体 制 定 的 ,一 般 不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第十 二条
省 人 民 政 府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组 织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方 标 准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 三条
省 、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当
建
立
重
要
地
方
标
准
听
证
制
度
,
增
强
标
准
各
相
关方
参
与
度
。
制
定
或
者
修
订
重
要
地
方
标
准
,
应
当
邀
法律法规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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