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 办 法
(2020年7月29日 广 东 省 第 十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7月29日 公 布
自2020年10月1日 起 施 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家 庭 暴 力 的 预 防
第 三 章 家 庭 暴 力 的 处 置
第 四 章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的 救 助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时救助家庭暴力受
害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 、
处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救助及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
神等侵害行为 ,主要包括:
(一)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
(二)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四)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
侵害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 前款第三至五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
庭暴力。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
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
— 2 —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
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 ,将反家庭暴力
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 将反家庭暴
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家庭暴力的
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 救助等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
费保障。
第六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的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 指 导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做 好 反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
推 动 解 决反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和 事 项 。
公 安 、 民 政 、 司 法 行 政 、 教 育 、 卫 生健 康 、 广播 电 视、新 闻 出 版
等 相 关 部 门和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共 同 做 好 反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
第 七 条
各 级 妇 女 联 合 会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反 家 庭 暴 力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反 家 庭 暴 力 维 权服 务
网 络 , 预 防 、 化 解家 庭矛 盾和 纠 纷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做 好 反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
第八条
工 会 、 共 产 主 义 青年 团 、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依 法 设 立 的 老 年 人 组 织
— 3 — 应 当依 照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 在 各自工 作范 围内 ,协 助 做 好 反 家 庭 暴 力 工 作 。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社会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 义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人民 团体可以依法通过购买
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 企业事业
单位等社会力 量提供家庭暴力的预防、劝阻、救助等服务。
第 二 章 家 庭 暴 力 的 预 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
入普法工作规 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 宣传教育,将家庭教育
指导服务纳入 城乡公共 服务体系。
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 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 普及反家
庭暴力知识,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 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 媒体应当制作、 刊播反家庭暴
力节目和公益广 告,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 识,强化对家庭
暴力的 舆论监督。
— 4 —第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应当 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 优势,
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 策,普及反家庭暴力 知识,维护平等、和
睦、文明的家庭关 系。
第十二条 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 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 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
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
法官、检察官、人民 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应当在办理家庭暴力 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引导当事
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 宣传教
育纳入 学校、幼儿园日常教育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
法治教育、道 德教育、 心理教育内容,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
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 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 校共建等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 知
识,引导学生、幼儿的监护人采取文明、 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
教育。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
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在当事人自愿的
前提下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家庭 矛盾和纠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教
— 5 — 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人民 团体
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 开展反家庭暴力 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教
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法 院、人民 检察院、人民 团体
等单位应当根据 各自职能,编制反家庭暴力 信息资源目录,依
法做好反家庭暴力 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工作, 在确保数据安
全、保护隐私的前 提下,逐步实现反家庭暴力 信息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部门负责有关反家庭暴力 统计工作
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 基
层公共法律 服务,开展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
等工作。
司法行政 部门应当会同妇女联合会 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
调解组织建设,选聘法律、 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 专家、实
务工作者、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 等担任人民 调解员,及时有效
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
劝阻;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 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应当及时 向
公安机关 报告。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将预防家庭暴
力工作纳入网 格化管理,利用基层 综合治理 平台,及时 排查化
— 6 —解家庭纠纷;基层网 格管理员应当通过网 格内的走访、巡查等
方式, 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化解等工作,在村规民约中规定
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内容 ,引导居民、村民维护平等、和
睦、文明的家庭关 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的,应当给予 批评教育,及时做好家庭 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
也可以与当事人 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联 系,共同
采取措施防范家庭暴力。
第 三 章 家 庭 暴 力 的 处 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 司法
行政等 部门,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残疾
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 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
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 转介等制度。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 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
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 转介工作, 不得互相推诿;
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 案件或者社会 影响恶
劣的家庭暴力 案件,应当联合其他 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 7 — 妇女联合会接到家庭暴力 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根
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请求跟进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情况。对于
家庭暴力行为,妇女联合会 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处
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处置 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
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 在单位、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 等单位投
诉、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 诉讼,也可以
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有权劝阻,对
受害人 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 向公安机关 报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救助 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
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 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 疑
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 及时向公安机关 报案,并提供必要的
救助:
(一)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三) 因年老、残疾、重病、受 到强制、受 到威吓等原 因
— 8 —
法律法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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