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递暂行条例 (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7号 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 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 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 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 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 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 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 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 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2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 (以下统称快件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 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 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 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邮政管 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 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 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 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 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3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 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 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 使用 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 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 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 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及其从业人 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 农 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 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采用4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 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 化管理系统等 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交通运输等 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 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 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 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 , 依法规范快递服务 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 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 并对快递服务车 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 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 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 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 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 承担侵权 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签订合同、设置 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 必要 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 末端服务设施 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5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 农业、商贸业 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 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 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 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 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 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 心 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 协作机制,完善进出 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 取得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 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 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 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 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6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 使用统 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 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 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 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 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 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 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 赔 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 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 员加强职业操守、 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 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 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 填写快递 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 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 险7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 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 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 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 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 身份进行查验,并 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 姓名(名称)、地 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 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 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 节假日 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 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 操作,防 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 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 将快件投递到8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 指定的代收人,并告 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 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 ;属于进 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 办理海关和检 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 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 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 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 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 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 约 定的保价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 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 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 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 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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