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妆 品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了 规 范 化 妆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加 -1- 强 化 妆 品 监 督 管 理 , 保 证 化 妆 品 质 量 安 全 , 保 障 消 费 者 健 康 , 促 进 化 妆 品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化 妆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及 其 监 督 管 理 ,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 第 三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化 妆 品 , 是 指 以 涂 擦 、 喷 洒  -2-或 者 其 他 类 似 方 法 , 施 用 于 皮 肤 、 毛 发 、 指 甲 、 口 唇 等 人 体 表 面 , 以 清 洁 、 保 护 、 美 化 、 修 饰 为 目 的 的 日 用 化 学 工 业 产 品 。 第 四条  国 家按 照 风 险 程 度 对 化 妆 品 、 化 妆 品 原 料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化 妆 品 分 为 特 殊 化 妆 品 和 普 通 化 妆 品 。 国 家 对 特 殊 化 妆 品 实 行 注 册 管 理 , 对 普 通 化 妆 品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 化 妆 -3- 品 原 料 分 为 新 原 料 和 已 使 用 的 原 料 。 国 家 对 风 险 程 度 较 高 的 化 妆 品 新 原 料 实 行 注 册 管 理 , 对 其 他 化 妆 品 新 原 料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 第 五条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4-门 负 责 全 国 化 妆 品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与 化 妆 品 有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药 品 监 督 -5- 管 理 的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化 妆 品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与 化 妆 品 有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六条  化 妆 品 注册 人 、 备 案 人 对 化 妆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和 功 效 宣 称 负 责 。  -6-化 妆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 强 制 性 国 家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加 强 管 理 , 诚 信 自 律 , 保 证 化 妆 品 质 量 安 全 。 第 七条  化 妆 品 行 业 协 会 -7-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督 促 引 导 化 妆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依 法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推 动 行 业 诚 信 建 设 。 第 八条  消 费 者 协 会 和 其 他 消 费 者 组 织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损 害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依 法 进 行 社 会 监 督 。 第 九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展 化 妆 品 研 究 、 创 新 , 满 足 消 费 者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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