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
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4号公布 根据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
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
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
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
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
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 、
1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
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
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 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以下统称
保安从业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 责任制度
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
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
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
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 ,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 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
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 、
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
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法律、行政法规有资 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取得相应的
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 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到
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
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 符
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 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 划、布局要求,具
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
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
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
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 交申请书以
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
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 再次提交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
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 到
4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
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 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
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 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
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 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
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
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
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 格,有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 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
5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 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 始保安服务
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
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 基本
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
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 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
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
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 外或者
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
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
6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
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 3次以
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 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
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
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 期对保安员进
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 能培训。
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 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
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
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 程
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7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
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 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
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 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
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 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 将保安服务
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 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
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 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
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确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投资
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 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 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
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 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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