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
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
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
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
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
1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
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
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 、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
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 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 使用面积,不得 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
部门规定的 最低标准;设立 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
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 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 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应当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
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应当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 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应当提交投资人员
拟任的法定代 表人和其 他负责人 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单位核 查,公安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
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本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
的规定 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
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 纳
的消费者 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 需要办理消防、 卫生、环境保护
3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 审批娱乐场所 应当举行听证。有关
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 取得营业 执照和相关 批准文件、
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 安部门 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 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 更场地、
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 更娱乐经营 许可证载明的事
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 许可证,并向
公安部门 备案;需要办理变 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 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禁止娱乐场所内
的娱乐活动 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 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 全,或者 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 侵害民
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4(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 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 违法犯罪活
动,或者 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 德或者民 族优秀文化传 统的;
(八)侮辱、 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的其 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不
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 实施下列行为 提供条件:
(一)贩卖、 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 教唆、引诱、 欺
骗、容留 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 事以营利为目的的 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
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 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 实施上
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 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
5在营业场所的 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
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 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 断。
歌舞娱乐场所 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
查,不得 删改或者 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 包厢、包间内不得设 置隔断,
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
得有内 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 亮度不得低于国家
规定的 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 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 电子游戏应当是
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 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
电子游戏机内的游 戏项目,不得 含有本条例第 十三条禁止的内
容;歌舞娱乐场所 使用的歌曲点播系 统不得与境外的 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 置具有赌博 功能的电子游
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 现金或者有
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 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 应当对
娱乐场所的消防安 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 应当确保其建筑、设 施符合国家安 全标准和消防
6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 施状况,并及 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 应当制定安 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 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
全出口畅通,不得 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 疏
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 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器具
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 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等危险物
品和传 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 接纳未成年人。 除国家法
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 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 未成年人
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 招用未成年人; 招用外国人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 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 应当与从业人员 签订文明服务责任
书,并建立从业人员 名簿;从业人员 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
真实姓名、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 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
7容。
娱乐场所 应当建立营业日 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
作职责、工作 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 志不得删改,并 应当留
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 应当与保安 服务企业签订保安 服务
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 聘用其他人员从 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 应当统一着
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 就业许可
证。
从业人员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
待人,不得 侵害消费者的人 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
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 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
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 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 欺骗消费者
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 应当在营业场所的 大厅、包厢、包间
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 警
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
文化主管部门的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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