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2004年5月26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07号 公 布 根 据 2013 年7月18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订  根 据2016 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2 月15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40号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粮 食 生 产 者 -1- 的 积 极 性 , 促 进 粮 食 生 产 , 维 护 经 营 者 、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障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 维 护 粮 食 流 通 秩 序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2-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粮 食 的 收 购 、 销 售 、 储 存 、 运 输 、 加 工 、 进 出 口 等 经 营 活 动 ( 以 下 统 称 粮 食 经 营 活 动 ) ,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 前 款 所 称 粮 食 , 是 指 小 麦 、 稻 谷 、 玉 米 、 杂 粮 及 其 成 品 粮 。 第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3- 多 种 所 有 制 市 场 主 体 从 事 粮 食 经 营 活 动 ,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 依 法 从 事 的 粮 食 经 营 活 动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 严 禁 以 非 法 手 段 阻 碍 粮 食 自 由 流 通 。 国 有  -4-粮 食 企 业 应 当 转 变 经 营 机 制 ,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 在 粮 食 流 通 中 发 挥 主 渠 道 作 用 , 带 头 执 行 国 家 粮 食 政 策 。 第 四 条  粮 食 价 格 主 要 由 市 场 供 求 形 成 。 国 家 加 强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 增 强 对 粮 食 市 场 的 调 控 能 力 。 第 五 条 粮 食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5- 、 公 平 、 诚 信 的 原 则 , 不 得 损 害 粮 食 生 产 者 、 消 费  -6-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和 减 少 粮 食 损 失 浪 费 。 第 六 条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及 国 家 粮 食 和 储 备 行 -7-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粮 食 的 总 量 平 衡 、 宏 观 调 控 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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