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下 水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地 下 水 管 理 , 防 治 地 下 水 -1- 超 采 和 污 染 , 保 障 地 下 水 质 量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 推 进  -2-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等 法 律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地 下 水 调 查 与 规 划 、 节 约 与 保 护 、 超 采 治 理 、 污 染 防 治 、 监 督 管 理 等 活 动 , 适 用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所 称 地 下 水 , 是 指 赋 存 于 地 表 以 下 的 水 。 第 三 条  地 下 水 管 理 坚 持 统 筹 规 划 、 节 水 优 先 、 高 效 利 用 、 系 统 治 理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3- 责 全 国 地 下 水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4-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国 务 院 自 然 资 源 等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地 下 水 调 查 、 监 测 等 相 关 工 作 。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5- 方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地 下 水 管 理 负 责 , 应  -6-当 将 地 下 水 管 理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并 采 取 控 制 开 采 量 、 防 治 污 染 等 措 施 , 维 持 地 下 水 合 理 水 位 , 保 护 地 下 水 水 质 。 县 级 以 上 -7-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负 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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