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稽 查 条 例 (1997年1月3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209号 发 布   根 据2011 年1月8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订   根 据 2016 年6月19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稽 查 条 例 〉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订   根 据 2022 年3月29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和 废 止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建 立 、 健 -1- 全 海 关 稽 查 制 度 , 加 强 海 关 监 督 管 理 , 维 护 正 常 的  -2-进 出 口 秩 序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的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海 关 稽 查 , 是 指 海 关 自 进 出 口 货 物 放 行 之 日 起 3 年 内 或 者 在 保 税 货 物 、 减 免 税 进 口 货 物 的 海 关 监 管 期 限 内 及 其 后 的 3 年 内 , 对 与 进 出 口 货 物 直 接 有 关 的 企 业 、 单 位 的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凭 证 、 报 关 单 证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以 下 统 称 账 簿 、 单 证 等 有 关 资 料 ) 和 有 关 进 出 口 货 物 进 行 核 查 , 监 督 其 进 出 口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 第 三 条  海 关 对 下 列 与 进 出 口 货 物 直 接 有 关 的 企 业 、 单 位 实 施 海 关 稽 查 : (一)从 事 对 外 贸 易 的 企 业 、 单 位 ; (二)从 事 对 外 加 工 贸 易 的 企 业 ; (三)经 营 保 税 业 务 的 企 业 ; (四)使 用 或 者 经 营 减 免 税 进 口 货 物 的 企 业 、 单 位 ; (五)从 事 报 关 业 务 的 企 业 ; -3- (六)海 关 总 署 规 定 的 与 进 出 口 货 物 直 接 有 关 的 其 他 企 业 、 单 位 。 第 四 条 海 关 根 据 稽 查 工 作 需 要 , 可 以 向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4-、 政 府 部 门 和 相 关 企 业 等 收 集 特 定 商 品 、 行 业 与 进 出 口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 收 集 的 信 息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 海 关 应 当 予 以 保 密 。 第 五 条 海 关 和 海 关 工 作 -5- 人 员 执 行 海 关 稽 查 职 务 ,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 实 事 求 是 , 廉 洁 奉 公 , 保 守 被 稽 查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侵 犯 被 稽 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第 二 章   账 簿 、 单 证 等 有 关 资 料 的 管 理 第 六 条 与 进 出 口  -6-货 物 直 接 有 关 的 企 业 、 单 位 所 设 置 、 编 制 的 会 计 账 -7- 簿 、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 应 当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有 关 情 况 。 第 七 条 与 进 出 口 货 物 直 接 有 关 的 企 业 、 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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