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2001年12月11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33号 公 布   根 据 2008 年9月10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订   根 据 2016 年2月6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订   根 据 2022年3月 29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和 废 止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电 信 业 对 外 -1- 开 放 的 需 要 , 促 进 电 信 业 的 发 展 , 根 据 有 关 外 商 投 资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电 信 条 例),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 是 指 外 国 投 资 者 依 法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的 企 业 。 第 三 条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从 事 电 信 业  -2-务 经 营 活 动 , 除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外 , 还 必 须 遵 守 电 信 条 例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第 四 条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可 以 经 营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分 类 依 照 电 信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的 地 域 范 围 , 由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第 五 条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经 营 全 国 的 或 者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范 围 的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的 , 其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10 亿 元 人 民 币 ; 经 营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的 , 其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1000万 元 人 民 币 ; (二)经 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的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的 , 其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1 亿 元 人 民 币 ; 经 营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的 , 其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为 100万 元 人 民 币 。 第 六 条 经 营 基 础 电 信 业 -3- 务 ( 无 线 寻 呼 业 务 除 外 ) 的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外 方 投 资 者 在 企 业 中 的 出 资 比 例 , 最 终 不 得 超 过 49%,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经 营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 包 括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中 的 无 线 寻 呼 业 务 ) 的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外 方 投 资 者 在 企 业 中 的 出 资 比 例 , 最 终 不 得 超 过 50%,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七 条  -4-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经 营 电 信 业 务 , 除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5- 定 第 四 条 、 第 五 条 、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 还 应 当 符 合 电 信 条 例 规 定 的 经 营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或 者 经 营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 第 八 条 经 营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的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中 方 主 要 投 资 者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是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司 ; (二)有 与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和 专 业 人 员 ; (三)符 合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审 慎 的 和 特 定 行 业 的 要 求 。  -6-前 款 所 称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中 方 主 要 投 资 者 , 是 指 在 全 体 中 方 投 资 者 中 出 资 数 额 最 多 且 占 中 方 全 体 投 资 者 出 资 总 额 的 30%以 上 的 出 资 者 。 第 九 条 经 营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的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外 方 主 要 投 资 者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一)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 (二)在 注 册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取 得 基 础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三)有 与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和 专 业 人 员 。 前 款 所 称 -7-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的 外 方 主 要 投 资 者 , 是 指 在 外 方 全 体 投 资 者 中 出 资 数 额 最 多 且 占 全 体 外 方 投 资 者 出 资 总 额 的 30%以 上 的 出 资 者 。 第 十 条 外 商 投 资 电 信 企 业 , 经 依 法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2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