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药 管 理 条 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6号发布 根据2001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7年2月8 日 国 务 院 第164次 常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根 据 2022年3月29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和 废 止 部 分 行 政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农 药 管 理 , -1- 保 证 农 药 质 量 , 保 障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人 畜 安 全 , 保 护 农 业 、 林 业 生 产 和 生 态 环 境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农 药 , 是 指 用 于 预 防 、 控 制 危  -2-害 农 业 、 林 业 的 病 、 虫 、 草 、 鼠 和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以 -3- 及 有 目 的 地 调 节 植 物 、 昆 虫 生 长 的 化 学 合 成 或 者 来 源 于 生 物 、 其 他 天 然 物 质 的 一 种 物 质 或 者 几 种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及 其 制 剂 。 前 款 规 定 的 农 药 包 括 用 于 不 同 目 的 、 场 所 的 下 列 各 类 : (一)预 防 、 控 制 危 害 农 业 、 林 业 的 病 、 虫 (包 括 昆 虫 、 蜱 、 螨 )、 草 、 鼠 、 软 体 动 物 和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 (二)预 防 、 控 制 仓 储 以 及 加 工 场 所 的 病 、 虫 、 鼠 和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 (三)调 节 植 物 、 昆 虫 生 长 ; (四)农 业 、 林 业 产 品 防 腐 或 者 保 鲜 ; (五)预 防 、 控 制 蚊 、 蝇 、 蜚 蠊 、 鼠 和 其 他 有 害 生 物 ; ( 六 ) 预 防 、 控 制 危 害 河 流 堤 坝 、 铁 路 、 码 头 、 机 场 、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场 所 的 有 害 生 物 。  -4-第 三 条  国 务 院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的 农 药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农 药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农 药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药 监 -5-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将 农 药 监 督 管 理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政 府 预 算 , 保 障 农 药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开 展 。 第 五 条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 农 药 经 营 者 应 当 对 其 生 产 、 经 营 的 农 药 的 安 全 性 、 有 效 性 负 责 , 自 觉 接 受 政 府 监 管 和 社 会 监 督 。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 农 药 经 营 者 应 当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 规 范 生 产 、 经 营 行 为 。 第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研 制 、 生 产 、 使 用 安 全 、 高 效 、 经 济 的 农 药 , 推 进 农 药 专 业 化 使 用 , 促 进 农 药 产 业 升 级 。 对  -6-在 农 药 研 制 、 推 广 和 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表 彰 或 者 奖 励 。 第 二 章   农 药 登 记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农 药 登 记 制 度 。 -7- 农 药 生 产 企 业 、 向 中 国 出 口 农 药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农 药 登 记 , 新 农 药 研 制 者 可 以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农 药 登 记 。 国 务 院 农 业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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