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飞 行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飞 行 以 及 -1- 有 关 活 动 , 促 进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产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维 护 航 空 安 全 、 公 共 安 全 、 国 家 安 全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飞 行 以 及 有 关 活 动 , 应 当 遵 守 本 条 例 。 本 条 例 所 称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 是 指 没 有 机 载 驾 驶 员 、 自 备 动 力 系 统 的 航 空 器 。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按 照 性 能 指 标 分 为 微 型 、 轻 型 、 小 型 、 中 型 和 大 型 。 第 三 条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飞 行 管 理  -2-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和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 坚 持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服 务 发 展 、 分 类 管 理 、 协 同 监 管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国 家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领 导 机 构 -3- 统 一 领 导 全 国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飞 行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协 调 解 决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 公 安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全 国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有 关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有 关 管 理 工 作 。 各 级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本 责 任 区 内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飞 行 管 理 工 作 。 第 五 条  国  -4-家 鼓 励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科 研 创 新 及 其 成 果 的 推 广 应 -5- 用 , 促 进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与 大 数 据 、 人 工 智 能 等 新  -6-技 术 融 合 创 新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科 研 创 新 及 其 成 果 的 推 广 应 用 提 供 支 持 。 国 家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创 新 空 域 供 给 和 使 用 机 制 , 完 善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飞 行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和 服 务 体 系 。 第 六 条  无 人 驾 驶 -7- 航 空 器 有 关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通 过 制 定 、 实 施 团 体 标 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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