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 (二)被开除公职的。 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 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 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 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 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 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 审判的案件。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 不少于三分之一。 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 法律保护。 列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活动。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 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上文化程度。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 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 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 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 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 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6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 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 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 一的; 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 定,询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 的。 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 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 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取确定。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 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 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陪审员的素质。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 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 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 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励。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 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 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 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 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行。 —4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 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 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 一的; 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 定,询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 的。 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 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 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取确定。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 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 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陪审员的素质。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 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 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 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励。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 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 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 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 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行。 —4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 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 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 一的; 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 定,询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 的。 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 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 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取确定。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 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 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陪审员的素质。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 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 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 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励。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 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 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 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 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行。 —4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6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 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 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 一的; 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 定,询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 的。 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 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 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取确定。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 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 金及其他福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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