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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