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 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3(总151)·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 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 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4(总152):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 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 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 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 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75(总153)·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 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瞩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 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 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 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76(总154)·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 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 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 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 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 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 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 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77(总155)·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 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 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草案)》的说明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汉斌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各位代表: 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法制委员会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和 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地 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民法草案,前后修改了四稿,其中有一编是财产继承权编。因为 民法牵涉面很广、很复杂,我国经济体制还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目前还难以制定完整 的民法。这几年,对其中比较成熟的部分,先作为单行法提请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 议,现已制定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还有民法总 ·78(总156)· 则和版权法正在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草 案(四稿)财产继承权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拟订的。在修改拟订过程中,法工 委到福建、广东、北京、陕西、甘肃等地进行了调查,收集有关继承的案例,总结实践 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实践经验,并多次召开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 各种座谈会进行研究,还参考外国的有关资料。去年九月,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 家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第十次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1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