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 长富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 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4:(总198)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暂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童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融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述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 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 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 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 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 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 (总19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 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侬属 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溪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离 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做 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贵管理、使用、开发。 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或 经溪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测 使用蔚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微外,还可悬连 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图写有“中华人民潢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 包括社会、经济俐变,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蕾理、立法和司法 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糖。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 6:(总200) 触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亲 第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 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凿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 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 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 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 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 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 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门 (总201)·7: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人附件三的法律应 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 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人紧急 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 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 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 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 敢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 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桃 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 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 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 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人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 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8·(总202) 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煸动叛乱、颠 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 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 建立联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生的中国籍子女;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 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 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 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 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 宗数、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总203):9 第二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 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翼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 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九案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 刑罚处罚。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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