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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