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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 持该组织的活动;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 群众; 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 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 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 现予公告。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2年4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1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十 《中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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