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黄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 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 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 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 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 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 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 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 处罚。”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三、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 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 产。” 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 -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 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未满十六周罗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作人员询私枉法、伺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底不 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 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 以下有期徒刑。 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 徒刑,并处罚金。” 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 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 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 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 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天损失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 处罚金。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 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未满十六周罗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作人员询私枉法、伺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底不 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 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 以下有期徒刑。 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 徒刑,并处罚金。” 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 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 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 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 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天损失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 处罚金。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 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未满十六周罗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作人员询私枉法、伺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底不 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将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48:1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