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 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 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 ,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 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 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 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 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 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 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 , 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2—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 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 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 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 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 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 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 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 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 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 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 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3—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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