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 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05年10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 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 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 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 第三条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 外。 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 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 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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