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目录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一编总 则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二编所有权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七章质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八章共 有 第二节权利质权 —2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第十八章留置权 益。 第五编占有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 第十九章占 有 的,依照其规定。 附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编总 、则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 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 不登记。 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 系,适用本法。 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 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规规定。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 物权和担保物权。 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要材料。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济制度。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 要材料;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 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 犯。 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 2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 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的根据。 规定。 不动产登记薄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 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 记簿为准。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 抗善意第三人。 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 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 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 时发生效力。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 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 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 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 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时发生效力。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 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 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 发生物权效力。 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 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 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失效。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 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 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效力。 29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 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权效力。 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 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益。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 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 土地。 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 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 适用。 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 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 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予补偿。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编所有权 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已的不动产或者 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 第四十条所有权入有权在自已的不动产或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 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有。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 — 29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3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括: 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集体所有的除外。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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