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目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一章总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第二章调 解 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章仲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第四章附 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 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 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 — 1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 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 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 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 担任。 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 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 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 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 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其达成协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 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解协议书。 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 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 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 仲裁。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 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 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章仲裁 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一般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 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 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 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 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 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 推举的人员担任。 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 — 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千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 立。 动争议的,劳务派遭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 人。 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市人民 第二十三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 工作进行指导。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 第二十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 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 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 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资办 人参加仲裁活动。 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 第二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 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员名册。 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节中请和受理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上职称的: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 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 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 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 避申请: 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亲属的;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人。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 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狗私舞弊、枉法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 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 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 请人。 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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