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 目 裁,适用本法。 第一章总 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第二章调 解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 第三章仲 裁 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换、转让、人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第四节开庭和裁决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 第四章附 则 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 第一章 总则 纷;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 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 营纠纷。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 4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 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 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 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 及时作出裁决。 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 第三章仲裁 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 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 第二章调解 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 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 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 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 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 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 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 由和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 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 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 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受理仲裁申请;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 (三)监督仲裁活动。 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效。 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 4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则等作出规定。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 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年;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 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 范围。 训。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 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 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 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 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 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 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狗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 私舞彝,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狗私舞弊、枉法裁决以 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 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 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 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 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 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 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 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 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 其回避: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亲属; 送达被申请人。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能影响公正仲裁; 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 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 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 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 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 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开庭进行。 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 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 (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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