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 决定》修正)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录 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第一章总则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 第二章防护重点 用。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章疏散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归投资者所有。 第九章附 则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 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一章总则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 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 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 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 人民防空工作。 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 防空工作。 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设相结合的原则。 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 担。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人中央预算;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 1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 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 工作。 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 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 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 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 给予奖励。 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 第二章防护重点 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 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 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工程。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 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 工程建设规划,并纳人城市总体规划。 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 准。 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 蔽地点。 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 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 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 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 库、仓库、电站等。 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 主管部门负责。 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 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好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 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 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 —1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 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 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人废水、废 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 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 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 第五章疏.散 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政府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 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 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 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人民政府确定。 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 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 的建设和管理。 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 第四十条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 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 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 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 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 防空组织。 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 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 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 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 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救灾任务。 第三十四条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 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 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组建: 1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专刊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队;; 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队;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十三条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 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 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四十四条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 训练。 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 不改正的; 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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