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目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 第一章总则 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岛和无居民海岛。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用途海岛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章附 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第一章总 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 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 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九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 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 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 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 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 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 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 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 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 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 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 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 和发布。 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 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 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 院备案。 称标志。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 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 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 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人城 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 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 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 岛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 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 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 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 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护和利用规划。 — 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 第十三条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 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经批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 第二十三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 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 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 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 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 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 第二十四条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 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 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 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 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 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 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 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 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 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 域的红树林。 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十七条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 第二十五条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 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 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 淡化和岛外淡水引人工程设施的建设。 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 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 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 第十九条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 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 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 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 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 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 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 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 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 第二十七条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 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 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 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 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 批准。 海岛的除外。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 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 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 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 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 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观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 第三十三条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 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 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 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 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 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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