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
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
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
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
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
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 ,
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
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
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 ,
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
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
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
—2—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
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
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
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 授权著作
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
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 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
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
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 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
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 身权和财产权:
—3— (一)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 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
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
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
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 原件或
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 种手段公开播
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
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
权利;
(十一)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 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
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 向公众传播
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
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权利;
(十三)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
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 独创性的新作
—4—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
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
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 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 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 获得报
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 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 志创
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
品,其著作权由改 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
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
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 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 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 分可以单
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 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
权。
—5—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
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
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 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
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
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 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
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
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 范围内优先使用。作
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 单位
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的
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给
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享有的 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 托人和
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 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
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 死亡后,其本法第十
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
—6—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变更、
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的保
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 款
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 终生及
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 署名权除外)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 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 款
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
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
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 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
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
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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